Quantcast
Channel: 醫界同盟 + 乾隆花瓶默示錄
Viewing all 91 articles
Browse latest View live

動“小手術”竟腦死,家屬控院方有疏失??

$
0
0



動“小手術”竟腦死,家屬控院方有疏失??
這是今天的頭條新聞…
但是,病人是紅斑性狼瘡的體質,自體免疫系統即有問題,心臟瓣膜感染,需要到動心外手術,不出:感染嚴重,心臟衰竭嚴重等情…都不是,小手術!
再者,心臟外科的刀,死亡率通常為1%3%,因此,10%的死亡率,怎可能是…小手術!
在此提醒大家:醫法界的觀點有差異,此即為一範例,蓋:檢察官法官會覺得:成功率有90%耶!為什麼還會死?可能有疏失…所以日後大家在做術前解釋時,最好要提及:一般的死亡率是xx,故現在oo的死亡率,已經算是高的,且儘量…勿在手術當天解釋(急診刀例外),以免在法院,家屬,病人又會表示:都沒有相當的時間可以考慮,醫師未盡說明義務等說法…

x傷心 !!
61 4:41

Leonard Lin通常醫師堅持要手術時,病人及家屬只能尊重醫師的判斷和決定!根本不可能也不敢有何異議! 這是醫師要盡其職責做好術前觀察了解病人的病歷!
61 4:43

Chage Wang小手術醫生應該不會堅持要開吧
61 4:48

x都動到心臟了還說是小手術 ,那請問開哪裡是大手術
61 5:10

x如果醫師說"小手術"...這多少有帶點口誤使得病患產生迷惑的責任
61 5:24

醫界同盟謝謝大家的意見…鄭兄的話,大家也要參酌…因此,之後解釋病情,手術…話術要…注意!!
61 5:34

x麻醉和開刀的風險不管解釋的再怎樣仔細,一旦手術發生事情,有些家屬還是會說這是醫療疏失……
61 6:00

xx花草即使是1,當風險發生,家屬還是無法接受
61 6:03

May Yu請問如何知道自己是紅斑性狼瘡的體質?
61 6:11

醫界同盟樓上仙仙說的沒錯…
但版主的重點在…如此解釋,日後在…訴訟攻防上,較可保護自己
61 6:22

x 今天又知道嘉義地區又有資深且口碑良好的心外醫師要離開醫院去診所了……
61 7:54

x說實在的 也不能盡信新聞的講法 天曉得添油加醋了多少
61 9:41

x個人覺得既然不是百分百成功的手術,那就代表有其風險,雖說家屬的感受我能夠體會,但還是有那百分之幾的死亡率,怎麼可以把風險全加諸在醫師的身上,加油~各位醫師,護士們~
61 13:45

x還是應該回歸醫療本質,除非有明顯重大醫療疏失,不然都不能以手術的成功失敗機率為依據去定罪醫生的疏失!!
即使有1%的失敗機率,難道就會選擇不手術了嗎?
61 16:23

醫界同盟樓上兩位的體諒,同理心…就是令許多醫護朋友,還會…堅守在原工作的…原因…其他家屬如亦能如是,五大科就不會…崩壞的如此快速…
61 17:50

x手術都有風險的.麻醉更是.表姊夫小手術前一晚還喝啤酒.哪知麻醉過敏而往~
61 19:09

xSLE体質、做任何處置、都会有不確定的風險!
61 19:18

Hans Lin醫界可以培養專門律師嗎?代表醫師,以後直接法庭上見
61 20:02

x在這種民意氛圍下,防衛性醫療是絕對需要的,而且要放進正規教學中合併醫療法規一起上,這樣才能減低訓練不易的醫師人員由重症醫療中轉出!
61 22:21

Maldinilin Lin要把決定權留給家屬, 醫療專業的決定在台灣醫糾的法律攻防上一點用都沒有. 但是, 對於不作必死的operation(ex. type A aortic dissection, 12 hr內的STEMI) , 假如家屬不做, 也一定要他簽名“不同意”operation. 否則...真的死了...他說“醫生又沒說不做會死, 我沒簽同意又不代表我不同意" .... 哼哼.....
62 1:24

Ben Jeng南無本師大自在王佛
62 2:08

x因為手術刀都很小,不像武士刀或菜刀,所以檢察官才認為是小手術。
62 3:07



夢想.出走 那些醫學教育沒教的事

$
0
0




身為新思惟國際的忠實粉絲,兩年來四個小朋友傷亡無數 (編按:其實是五個,右邊還有一個在飄的說 XD)。此次忝為講者,有幸可以不用花錢、還能賺錢地參與研討會,真教人再興奮不過!

16位講者,16種人生態度。大家都試著用 20 分鐘的短短時間帶給學員們不同的啟示或教誨。聽著不同面向的發展,不同的夢想、不同的出走演化,一天下來真有浮生若夢之感。


精準評論

並未參加活動的陳俊欽醫師的評論,完完全全擊中我們的心思:

看過研討會的主題,再看看邀請的講者,都是逐漸嶄露頭角的年輕醫師,年紀層大約在三十來歲(我不是,XD),主題從開業、研究、法律到財經都有。夠完整了……然而,蔡P的企圖顯然不只如此,如果從前後數場研討會的講者來分析,一個針對年輕醫師,由學術為核心,慢慢擴展到應變與出路的雪球越滾越大,而且,講者都有形象清新、有個人特色、與逐步擴增的知名度與社會影響力的特質。一個隱隱然以各方醫界青年領袖為主幹,並將人員從網路世界抽出,黏著於這主幹,終而向一個有組織、有熱情、具國際觀、生存力旺盛的年輕卻龐大的新醫界組織邁進。

當真江山代有才人出。好難想像,屆時,那會是一個什麼樣的盛況?萬水千山縱橫,不知何日回首,但見瓊樓玉宇,麗人如織,百家爭鳴,百花齊放?

超級期待中…….


認清事實是痛苦的

作為一個夕陽產業的 2.5 級供應商,相信是蔡校長當初無心插柳下被迫發展出的特殊創業模式;只是「純做教育」、「埋下種子」的百年基業,恐怕最終的開花結果都不一定是我們這一代見得到的。如果在人文薈萃的過程中,能找回大家的行醫初衷,「彰顯職業精神和超凡醫術」(大陸超級醫院的口號),一起追求卓越的道路與出口,相信也是我們所共同期盼的。

想要看清事實,有時就需要一些疼痛。

兒科醫師的不足,只好用專科護理師處理一般兒科病房、急診兒科業務放掉給一般急診醫師、兒科醫師自己守 PICU NICU。捉襟見肘的玩法,講好聽是「共體時艱」,骨子裡「這不是兒科黑心商品,甚麼是黑心商品?」

此外,我們每天為了應付核刪,有甚麼處方,就「製造」甚麼病歷。類似這些,所有的方向都在沉淪的事實很糟!而且除了出走,看不出有任何改變的希望。


新書即將出版

因著自己即將出版的第一本書,終於開始有了系統的論述,也因此不知不覺把簡報做的過於龐大,讓現場學員來不及深度思考真的是很抱歉!藉此一隅把我最希望散播的種子撒出,讓大家滿載而歸。


關於醫療糾紛

Danger is real, fear is a choice!” 的確是最佳註腳。
分清楚「愛」與「責任」:先顧自己,再顧病人(入獄的救護車司機名言)。凡事不可自以為有醫德護體就好,切勿自誤。
關於風險可以分成三方面。風險規避:學習醫事法律(或娶一個學法律的老婆,XD)、移民、遠走他鄉都是選項。風險轉移:醫事責任險、不動產交付信託、動產保險、脫產。風險承受:學習俄羅斯戰鬥民族的精神。
行醫記錄器:想不到一場演講造成 Sony TX-50 熱賣,XD
合理的死亡證明:絕不讓病患隨便行政相驗;解剖一定能挖出臨床上前人所未見,屆時「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會是你揮之不去的夢靨。
植物人是 NS 的宿命,不是 CVS 的:該放手一定要放手。
以彼之道還施彼身:「告人者,人恆告之」,關於被告,我們要有健康的觀念:告人是權利,被告是義務


急重症醫師應有的心理準備

Trauma Team: 最危險的職務,所有未知的恐懼都可能出現。相對的,大家應該小心不要讓自己成為 trauma 病人。
急診: 地獄無誤,但職務符合勞基法而且薪資透明,適合贏者全拿。
ICU: 醫院的很賠錢科,但因著評鑑緣故不得不存在,相對工作有保障。
內外婦兒科:Team approach, team needed. 隨時清點團隊成員很重要。如果人力不足、成員訓練不夠,適時地推拒大型手術、甚至換醫院等都可能是必要的自保之道。


給年輕世代的忠告

台灣醫療必定崩壞
努力鞏固核心專長,確認自己的不可取代性,把握亂世
新軍效應,鄉勇、仕紳:所有我們埋下的種子都將在未來開花結果。
隱性勾結:不管是健保核刪還是醫事審查各方面
不能明著罷工,但我們可以變形、結合參與者來改變競爭態勢。在一定條件下,達成長期隱性勾結可能勝過短期割喉競爭。法國的 anti-Perruche law 就是最好的例子:結合全國婦產科醫師,一年不執行產前檢查,逼迫社會認清現實:胎兒的先天異常並非醫師所造成的,何來求償之有?
在重複賽局中要重視長期利益,宜依對手行為而採有敏感反應的動態策略。


相忘於江湖


相濡以沫,不如相忘於江湖。就算下一站不是天堂,就算失望也不能絕望。

大家加油!



就是這些不知好歹的家屬 斲傷了醫病關係

$
0
0



就是這些不知好歹的家屬
斲傷了醫病關係

李翠雲弟弟李瑞昌說,姊姊經過幾個小時急救無效,送醫時意識清醒一個多小時,「受個刀傷送醫急救無效,你可以接受嗎?」



2014061120:32   
(更新:新增照片)

北捷血案造成4死慘劇,其中受難者李翠雲家人表示,將追究醫療單位疏失,希望有關單位盡速回復,如果對方針對疏失、檢討改進過程繼續卸責,將採取進一步動作。

李翠雲弟弟李瑞昌說,姊姊經過幾個小時急救無效,送醫時意識清醒一個多小時,「受個刀傷送醫急救無效,你可以接受嗎?」李強調「反正這些瑕疵、問題,如果有關單位不能給個滿意、負責任的答覆,我們絕對會採取後續行動。」

對於家屬的指控,亞東醫院表示,家屬的心情能夠理解,亞東醫院的搶救過程經得起檢驗。李女士當時身中嚴重刀傷,刀從右側胸腹交接處刺入後,直破心臟、肺臟、肝臟三個重要臟器,右心房、右心室、肺動脈、右肺、右肝皆嚴重破裂,總出血量超過1CC。至於從送醫過程至急診意識仍清楚的原因,為當時心包膜尚未完全填塞,心臟仍能跳動,後來情況快速變化,傷者心臟多處破裂出血,導致心包膜完全填塞,影響心臟搏動、血壓遽降,再加上肺、肝大量出血休克不治。(張君豪、莊淇鈞/台北報導)
發稿時間:1948
修改時間:2032

乾隆花瓶默示錄所有的事都可受公評
既然要露臉就承擔責任
19 小時前

Hung-hsun Chen醫護那麼努力救人,被這種家屬污蔑,你可以接受嗎?!
18 小時前

x不怪殺人的怪救人的。
9小時前

Frederick Xiao行醫多年,這種病患總要遇到。大數法則。但真是遇到一個就足以澆息熱情了。
5小時前

x送不到醫院就死的算EMT的,送到醫院才死的算醫生的
16 小時前

x真是受夠這種百姓了,要錢的嘴臉!
7小時前

Camellia Li傷到要害當然會過世啊,講這話實在很扯,很不尊重醫護人員。
凡事都要講道理,適可而止。
剛發生時的情緒跟悲痛大家都能理解,可是如果一直追打無辜的人,像鄭的家人,甚至急救者,要國賠,遲早會失去大眾的同情。覺得他們很煩,居心叵測!!
10小時前

x醫失公會全聯會的人在吃冉嗎 無敵黨證理事長不反擊???
16 小時前

乾隆花瓶默示錄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018930

北捷喋血》李翠雲胞弟:永遠不原諒鄭捷!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news.ltn.com.tw
21日在台北捷運隨機砍人案中遭鄭捷殺害的乘客李翠雲,其弟弟李瑞昌今天下午接受媒體訪問時,憤怒表示「永遠不能原諒鄭捷!」還痛批鄭捷父母昨天到捷運江子翠站道歉,卻不⋯⋯更多
19 小時前

x當他發現鄭捷不可能賠的出他要的誠意

將他的"不原諒""要求的誠意"轉讓給醫院

對這種人是很合邏輯的啊
49分鐘前

乾隆花瓶默示錄 http://www.appledaily.com.tw/....../new/20140528/406252/

李翠雲胞弟:「永遠不會原諒!」 | 即時新聞 | 20140528 | 蘋果日報
www.appledaily.com.tw
521北捷發生殺人事件造成428傷,死者李翠雲弟弟李瑞昌下午首度出面說明,李瑞昌表示,事情來的突然對於姊姊的死至今不敢相信,原本在醫院裡姐
19 小時前

x他目的究竟為何,如果是想要求賠償,那不就是把家人的命輕易的定了價嗎?如果是想改善醫療環境,說實話,這種行為只會加速醫生磨損熱情,更少人願意投入高風險的急重症救護,更傷害病人的安全
4小時前

x世間人,百百種,統一心態難如天,寬與恕,秒秒記,安撫自心太平年。
7小時前

x那是你家的事
9小時前

x生老病死都是不能被接受的???!!!
15 小時前

x那是不是說,去餐廳沒吃飽,就應該把廚師捉出來賠錢。
去學校回來不識字,就要把老師找出來賠錢。
2小時前

x就是要搞到大家覺得你家人死了活該才會甘願?
4小時前


這是昨天的新聞…有些心得在此分享

$
0
0


這是昨天的新聞…有些心得在此分享:
往往為了忙著處理病患,照會,搶救病人等,致病歷,護理紀錄或手術紀錄未完全紀錄或詳細。但建議各位,若有醫糾案件,不要因而擔心緊張去…補充。也就是,上述書面資料,就保持原狀,訴訟中就事實經過,醫療處置過程,好好攻防,用錄音,其他同事作證應戰。
因為一補充,除了會有本件所涉業務登載不實外,審理的檢察官和法官難免產生:若無過失,或沒心虛,為何補充的不利、質疑心證。

http://m.ltn.com.tw/news/life/paper/787268

x我的淺見
為何
原諒了護理師
,,,
醫師卻,,,呢?
614 23:43

x協商認罪⋯⋯⋯
昨天 0:39

醫界同盟死者的兒子是醫師,深知醫護人員的辛苦…那為什麼還是提告?
昨天 8:35

x醫師忘記order
還是護理人員忘記執行order
昨天 15:58



遭蟲咬傷,掛急診,醫生用藥過量喪命?

$
0
0

遭蟲咬傷,掛急診,醫生用藥過量喪命?
此新聞標題聳動,然與實際事實有出入。
此為台安醫院之案子(100年度醫上易字5)96年病人至急診時狀況很危急,醫師用抗生素及止痛劑,病人狀況好轉,五日後出現消化道出血。病人先提刑事告訴,當時是告過失致傷,經醫審會鑑定,醫師於當時病人危急下使用抗素,其處置並無疏失,故為不起訴處分。
嗣後,改提民事訴訟,求償300多萬元!於過程中,病人死亡。而因刑事已確認醫師無疏失,故請求之項目,僅就:精神賠償分審酌,一審判決認:病人二年後之死亡,與醫師之用藥無因果關係。
其判決卻認定,醫師因病人高齡且有12指腸潰瘍的病史,使用止痛藥過量,致病人五日後發生消化道出血,此部分有過失,故判決13萬元之精神賠償,二審高院之認定,與地院相同。
然此實難令人接受!蓋:
1.12指腸潰瘍的病史,是在幾年前,之後也治癒,再者,刑事已不起訴,醫審會亦已鑑定無過失,民事怎可再自行判斷有無過失?
2.或許在對方改提民事時,因調解先行制度,民庭先排調解庭,院方會想和解。但建議大家在這種刑事已不起訴的案件,可直接寫書狀向法院表示無調解之必要,因為無疏失!這種態度,會影響之後法官的心證。

Na Ho Zhu見鬼了!
628 0:56

x死狼熊大
628 1:03

Mingchuan Lee有關聯不代表因果。倒楣。
628 1:50

x醫師執行醫療義務契約不當?
628 2:47

醫界同盟回鄭兄的話,並不是…所以才令人不解。地院法官是以醫審會鑑定意見中,某部分的論述(非最後結論…),而認定醫師用藥過量,不當,有疏失
628 3:49

Penny Ou所以以後的醫療,誰要做醫生?病患及家屬既不感念救命之恩,只會雞蛋裡挑骨頭,理財都有賺有賠了,難到她們會去告理財師,說他害他錢賠了,她要提告,讓他還他的損失,又加精神賠償哩哩扣扣,那怎看都是告人好阿
628 4:20

Mj Tsai版主所寫"醫師因病人高齡且有12指腸潰瘍的病史,使用抗生素過量,致病人五日後發生消化道出血"抗生素應為筆誤,是止痛藥過量。
628 7:49

Mj Tsai因此此篇新聞是被記者亂下標題誤導,賠償的部分不是因為二年後死亡的過失,是當時給藥造成消化道出血,所以醫師當時有用藥疏失,該疏失造成消化道出血。最後是判醫師要賠132,160元(160醫療費用+32,000看護費用+100,000精神損害賠償=132,160
這個判決比較值得討論的是: 是否只要用藥有併發症出現,即便是後併發症已經復原,無後遺症,醫師也可能要負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628 8:07

醫界同盟非常感謝蔡兄詳細的補充!沒錯,後併發症已經復原,無後遺症,卻仍要醫師負賠償責任!實令人無法接受!
而依版主的了解,此案可能因院方在民事訴訟過程中12審有表達願意和解的態度,以致產生如此令人錯愕的判決結果…
628 15:24

x實在忍不住想罵這種鯛民!死要錢
628 20:08

x許多人以為顧好生活就好了,管它啥政治,貪腐集團最愛這種人民了。小民在此提醒︰政治影響的可是國人的衣食住行和生命。
75 0:33

x我兒子也在東部衛生所服務
79 23:34

x好的善良的衛生單位人員'依然會被不肖貪官欺侮'
12小時前


x馬總"既然知道'台灣需要真正為社會國家做事的這種人'為何總是 濫竽充數''不懂知人善任'不肯實踐做全民的馬總'怨聲四起'情何以堪 !!!

實習醫師幫忙修剪趾甲,卻遭判刑業務過失傷害?

$
0
0

實習醫師幫忙修剪趾甲,卻遭判刑業務過失傷害?
此為日前臺中高分院宣判,臺中清泉醫院之案件(100年度醫上易字第57)。自96年打到現在,真是折磨。觀諸該判決理由,更是矛盾重重。雖然已不能再上訴第三審,仍提出看法,以供參酌,為戒:
1.檢方起訴及一審法官,均以:指甲剪未消毒,剪完其他病人就幫病人剪第一次,致有傷口為由而判刑,然到二審,法官進行了不少查證,認定:第一次剪趾甲並無讓病人受傷!而依被告及其主治醫師之證詞,第二次剪趾甲只有劃破皮,或縱有傷口亦已處理,由上可見,被告有無:未消毒指甲剪此過失,即有疑議!在二審時即應重新聲請鑑定或再為其他調查才是!豈可僅以,被告第二次所為,而生屬於一般風險之破皮傷,驟為:被告過失傷害之判定?
2.再者,剪指甲並非醫師之職責,義務,詎二審竟以:「附隨義務」此較屬民法上之觀念,而認本件被告乃犯業務過失傷害。容有爭議!
3.自本案得到之結論:
非屬醫療責任,工作範圍的事,不用多作,且仍需做時,要先問過家屬,得到同意。
新聞來源
剪指甲間接害死病患 實習醫判拘役 - 生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news.ltn.com.tw
台中市清泉醫院實習醫師柯慶齡為罹患糖尿病的廖姓病患修剪腳指甲,未先消毒指甲刀,又不慎劃破病患的左腳大腳趾,造成其大腳趾壞死,在二個多月後死亡,台中高分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指甲修剪雖與病患死亡無直接關係,但柯慶齡仍有過失,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四十日。判決書指出,柯慶齡九十六年十二月間,為廖姓女病患修剪腳指甲,但指甲刀未事先消毒,又不慎劃破病患左腳大腳趾,二個多月後,廖姓病患身故,其家屬懷疑是修剪腳指甲不慎感染所造成,提起告訴。
昨天 17:34

醫界同盟雖然…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但病家可請求賠償
昨天 17:38

x好心幫病患,結果…
下次大概就剩公辦,医師的熱情沒了…
昨天 18:38

x駿判決書最後一句:希望醫生以後可以視病如親
我笑了
昨天 18:47

x應該不能成立業務過失(加重結果犯),至多是過失傷害吧?

視病如親還是很重要的。
昨天 19:14

幸福鮭賢好心去給雷吻
昨天 19:20

Shen Chao-hui做越少越安全
昨天 19:24

x真的無言…
昨天 19:32

Chi-hung Cheng恐龍法官
昨天 19:48

Aslam Lin沒有視病猶親會幫病人剪指甲?我笑了
昨天 20:39

x依法行醫就對了。醫師法沒有說要幫病人剪指甲。
昨天 20:46

Jessica Her到底是當人家是醫生還是看護啊!?什麼跟什麼鬼!?
昨天 20:50

x好人好官不長壽'難怪'好官也怕事'隨波逐流'淪陷'為金錢'惡勢力的奴役 !!!!!!一言以蔽之''惡質檢察官''''''昏官'''''墨吏''是此亂世最大的亂源'善良世界的百姓極為厭惡'''沒有 是非'黑 白'對錯'惡人當道的 人間煉獄'更唾棄 烏 鴉 一 般 的 司法''肆 意的 顛 倒 乾 坤''更 將美麗寶島''最後一到 防線''公 理 正 義'推向 暗 無 天地 的 人 間 煉 獄'實令人髮指'''''''''''''''''''''''''時 值 亂 世 ! 貪 戀 榮 華'暗 世 虧 心'為 惡 着'懺 悔 吧!去 惡 遷 善 否 則 小 心 現 世 報'萬 劫 不 復 喔 !
昨天 21:07

x有人因膽結石開刀 而往生這种醫院醫術怎樣 又在同一醫院看牙科 醫生竟然沒放導水管就開始磨牙 病人滿嘴都是水不能呼吸 這醫院医術如何呢 医界同盟 以上的實歷你們覺得如何
昨天 21:47

Seediq Bale得到同意也有風險,家屬如果不爽,也會告人。
昨天 21:55

x真是莫名其妙!
昨天 22:04

Hy Chen這說明,別太好心。
昨天 22:08
x醫者父母心!縱然在醫事法中有相關的醫事規定,剪指甲應只能摡括性的視為愛心的關懷才是!令人爭議!各審法官判決不一,令人噴飯!
昨天 22:36

x刑庭輸
民庭,未必
昨天 22:37

x實習醫師業務是剪指甲?
昨天 22:40

Chang Beautykt好悲哀、行醫之心被消磨殆盡
昨天 22:48

x有人因,,,,,
所有case,都請到法庭上
由法官評判
每個case都是不同情況
不能一概而論
法院是說道理,講故事的地方
故事精采,有道理,可說服法官,自然會獲得勝訴判決
昨天 22:53

x依法論法則人間無溫情.一切依法辦事,則世間無情冷漠.為自保則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 告誡眾親友:如遇到法官檢察官法律人等,出意外時,無須第一時間伸手相救,只要打119電話, ... 然後冷眼旁觀切莫出手營救.見義勇為有事,見死不救無罪. ...就算火災時,只要顧好自家,莫管法官檢察官家如何?
昨天 23:09

x如此反覆循環,最倒楣的,還是患者。做人不要雞婆。
昨天 23:18

Alex Chern開膽結石只能100%成功,不可以往生的話,麻煩請三太子開。
23小時前

x這印證了一件事:做人不要雞婆,因為好心沒好報。
23小時前

x生活習慣大不同 我剪完自己的趾甲後一定順手洗趾甲刀 所以無心之過 嚴重!
22小時前

x吳 天 降 先 生 : 如 果 是 好 的 執 法 人 員 要 伸 出 援 手 喔 ! 不 能 再 折 損 。"'''''''''''''''''''''''''''''''''''''''''''''''''''''''''''''''''''''''''''''''''人 惡 人 怕 !天 不 怕 !!人善 人 欺'天 不 欺''善 惡 到 頭 終 有 報 ! 只 問 來 早 與 來 遲 !!!
22小時前

x善 良 的 人 不 喜 說 謊 害 人'但 不 善 之 人'滿 口 謊 言 欲 致 人 於 死 地 ! 因 此 縱 使 親 眼 目 賭'都 未 必 是 真 實'更 何 況 是 片 面 之 詞 更 不 可 輕 信'醫 療 消 毒 完全'注 重 無 菌 觀念''更 何 況 是'傷 口不易 愈 合 的 糖 尿 病 患'???????? !!!有 關 醫 療 糾 紛 是 否 需 要 有 醫 療 背 景 的 執 法 人 ??????????
22小時前

x現在連剪個指甲都會有事了!
21小時前

x這樣說一律簽同意書錄影錄音。
因為當下好 空口無憑 我也可以說沒同意
21小時前

x這就是現代人之通病"雞婆",我在很久以前好心救了一位被車撞之人,肇事者逃逸,結果送醫後其家屬來後糾紛不斷,還好-人後來清醒證明不是我,從那時以後再看有車禍,絕不幫忙處理,就算死人也絕對不救;感觸:有時好心沒好報?若有人證還好,如死無對證百口莫辯!不是我狠心?此篇醫界糾紛,修剪指甲若是家屬修剪,有今日之官司?法律本來就有很多爭議?法官?檢察官?每人心證不一,判決也不一!總結:不要多管閒事,以免惹禍上身!(每個人心態不一)偏論?同理心?
20小時前

x總知,法官誤判沒事推給國賠,醫師無過失需賠,唉,這是什麼社會
20小時前

Tsung-kuei Kao法官來看病,一律轉至其他院所。
18小時前

x最好是沒有醫生,現存醫師只為親友看病就好了……
18小時前

x人 在 做 天 在 看'現代人之通病是"怕多管閒事,惹禍上身'因此 冷漠'無 情'不管他人屋上火'瓦上霜'就有人'連消 防 車'救護車也不讓'結果該災難 竟是出自他家'因延緩救護'而回天乏 術''如果 平時敦親 睦鄰'守望相助'就不致災難 來時'大家 僅坐壁上觀,隔岸觀火'致火勢一發不 可收 拾'甚至 連 自 家 都 難逃惡運 !!!
17小時前

x好心救人'確實要注意 自身的安危"及總種保護自己的策施'避免惹禍上身'確實是必要的、但平時不幫人'當災害來臨 時'也別指望別人來幫 你""這是切身經驗談 ! 平時做他人的貴人''當有危難時'換他 人 來 成 為 自 己 的 貴 人 更 有機會出現貴人來幫 忙 ! 人 人若 懂 得 感恩'執 法 人員'不 循 私 枉 法 不貪'不取 不 義 之 財'社 會 就 不致 紊亂 不 堪 !!!!!!!
16小時前

x一位 交通員警收了車禍 肇 事着的 賄絡'當場放走了過失致死現行犯''當目睹死着時'血肉模糊 的 死者'竟然是自己的妻子!!!!!!情何以堪 !!!
16小時前

Ben Jeng南無本師大自在王佛
14小時前

Wu Jason多做多錯,不做不錯
12小時前

Yo Yo別雞婆,寧被罵沒醫德,也不想被告
11小時前

張姐這種鳥事,只讓人越來越封閉,台灣法律操縱在一群只會死命讀書而未經涉事的法律人裡


適當之醫療措施

$
0
0

新竹鄭姓醫師,法院及檢方認為他未於99119日早上確診被害人係子宮外孕,最後致被害人因右輸卵管子宮外孕破裂等而死亡,判處二年刑責(案號:101年度訴字第69)。刑責對當日仍積極要救孕婦的醫生而言,實難謂不重…該醫師究有無過失,似仍有兩極評價。本文則是自長篇判決理由中,整理出些許重點,以供參酌:
1.此案醫師表示,他在早上第一次看診時,即有提醒要回國泰,即大醫院檢查,以排除子宮外孕。因其診所無手術,住院業務。然被害人之母及夫均出庭陳稱,被告醫師沒有要求他們去大醫院等…
為避免上述羅生門事件一再發生,即可看出:錄音的重要。開庭時,翻成譯文連光碟一起寄給法院。
2.醫審會及法院均認:醫師未再作必要的檢查,即未採取「適當之醫療措施」而有疏失…所以日後,相關檢查,別省略,該轉大醫院,在看診時儘快決定。
3.最重要的是,就算醫師當時有叮嚀,提醒被害人或家屬,但電子病歷中無記載時,絕要事後再增加,補充記載,因為,不論事後加註的內容是否與當日情況相符,在法界的立場,角度,
若非有疏失心虛,何必補充,增刪?像在本案,法官即依職權調查自9911月到1014月止,被害人電子病歷有6次進入的紀錄,致此本來有利的證據變成「有重大瑕疵之電子病歷」故不得為有利於被告的認定!切記。

參考網頁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8872369.shtml

x應該是鄭姓婦人,蘇姓醫師,而不是鄭姓醫師
6小時前

醫界同盟謝謝祐瑲的指正
6小時前

x好多案子都是事後修改病歷被判敗訴
不可不慎啊
6小時前

x如果一個律師本身也參與吸金案而且投資不少金額~有何管道可以糾舉
4小時前

x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引以為鑑
4小時前

x重點應該是

沒開轉診單

養成習慣好嗎?
4小時前

醫界同盟重光兄的加強,很讚!
4小時前

醫界同盟煥武兄說的極是!因為沒事後修改,在答辯攻防上,才能站得住腳,有其他方法可用。
4小時前


x請教"有其他方法可用"是可以明說的嗎?

沒想到法官居然玩到底

$
0
0


沒想到法官居然玩到底
辛苦大家了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0830/460633

【獨家】控5醫師誤割膽 鐵面法官敗訴

 10450LINE分享

有「鐵面法官」之稱的台北地院審判長李英豪指控遭台大醫院誤割膽,李控告為他看診的台大肝膽外科名醫胡瑞恆等5醫師涉業務過失傷害,將他健康的膽囊割掉,並求償900萬元,台北地院認定,李的膽囊經台大醫院檢查,的確顯示有異常,醫師動手術將他的膽囊切除,並無疏失,符合醫療常規,昨判5醫師無罪、免賠;仍可上訴。

台大醫院的委任律師古清華指出,法院的無罪判決是還原事實,也還5名辛苦的醫師一個公道,她說:「此案經專業醫審會鑑定,認為李英豪審判長的膽囊,在超音波檢查中,的確顯示異常,且不只1年如此,若未動手術,可能有癌化的風險,目前醫界的作法,就是動手術摘除,台大並無疏失。」她很肯定台北地院在此案的用心;李英豪則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李英豪從1998年起每年到台大醫院做健康檢查,連續多年腹部超音波檢查都發現膽囊有息肉,2008年10月檢查息肉仍存在,隔年他聽從健檢醫師建議,找上台大醫院肝膽外科名醫胡瑞恆看診,胡看完健檢超音波報告後,建議李開刀摘除膽囊,李認為術後病理切片,發現膽囊沒有息肉,因此提告胡等5醫師並求償。(劉志原╱台北報導)

高院認醫護操作高壓氧治療過程有疏失,逆轉改判林口長庚賠償400萬元?

$
0
0



高院認醫護操作高壓氧治療過程有疏失,逆轉改判林口長庚賠償400萬元?
此為近日引起醫界震撼的判決(100醫上字第10),在此先鄭重替法官先“平反”一下,因報導有些誤差,蓋:綜觀判決全文近4分之3的篇幅,均在論述醫生護士二人,不論是告知,說明義務皆已盡,且均有依照醫療常規操作,並無過失,故其治療行為與病人的死亡結果無相當因果關係。所以,本件高院民庭改判的理由,完全不是因為醫護有疏失!先予敘明。
然此判決仍有下列違誤,說明如后:
1.其主要,唯一判決長庚有可歸責處,在於:在進行高壓氧治療時,沒有使用專用呼吸器,且尚有三總,榮總等醫院有此設備,但長庚卻未轉診。然查:國內目前並無任何法規指明進行高壓氧治療時,一定要使用專用呼吸器,此還係法院函詢醫學會之結果,且依當時之情狀,若病人狀況已不佳,是否仍適合轉診?上述情況,高院竟未審酌,即認醫院需負責,已有不當;
2.況且,本案判決4百多萬,其中300萬,乃父母二人的精神賠償,各150萬元。
此殊嫌過高!蓋:本件最主要因病人宗教信仰,拒絕輸血,後續才會衍生其他治療問題,且醫院是在盡力努力搶救醫治,卻遭判決如此高額的精神賠償,實屬不當。

醫界同盟 本案二年侵權行為時效已過,故對方是用:與醫院間的委任關係,依227條等不完全給付之規定,作為判決依據。
52分鐘前

醫界同盟 況且本件刑案,從92年到現在…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上訴三審,在去年發回,現在在高院刑庭更一審…
醫護的糾結折磨,可想而知。
19分鐘前

醫界同盟 最開始,只告醫生,不起訴,再議及交付審判都被駁回…過了一年,重新提告,追加護士,竟被起訴…


延誤8天開刀致死,醫被判免賠?

$
0
0

延誤8天開刀致死,醫被判免賠?
這種標題,每次都還是令人憤慨無奈。此為仁愛醫院心外心臟黏液瘤摘除手術案件,病人先生及三名子女,精神賠償即要求共660萬元!(案號:北院102年度醫字第13)
該案刑事部分自97年纏訟至今,一,二審均判無罪(102年度醫上訴字1),而關於有無因果關係等鑑定部分,可由醫學專業者討論。本文則係從民,刑事判決書中找出日後大家應注意,與訴訟勝敗有關之點:
1.家屬在訴訟中主張醫師進行腫瘤切除及心房缺損部位修補手術,以病患病情緊急為由,未為詳細說明,侵害病患與家屬的自主決定權。此處,幸賴當時護理紀錄,就醫師與家屬會談,探視,解釋病情,甚至載明「family 可接受」等三次,均有按時點記載,故法院認醫師於術前已盡告知義務!
2.家屬在刑案審理時,一再指稱召開協調會時,協調人認為有疏失要賠償,被告已經同意賠償等語,並以此主張被告有過失。
所以在此要再次提醒大家:於發生醫糾爭議後,不論係院內協調或衛生局之調解,切勿為了一時緩和談判氣氛,口出道歉,表示有疏忽疏失等話語…很多案例的家屬,皆會反用以做為指控證據!雖然大部分法官和本件一樣,清楚論述:「此均無足證明被告之醫療行為有何違反醫療常規而涉有疏失」,但只要遇上較鄉愿之法官就會有風險!
醫界同盟 http://m.appledaily.com.tw/....../new/20141014/487395
須即刻手術卻拖8天 婦病死醫免賠 | 即時新聞 | 20141014 | 蘋果日報
一名覃姓婦人20085月因心臟「黏液瘤」至台北市立...
APPLEDAILY.COM.TW
1017 15:57
K.k. Lee病人說想去其他醫院就表示他對你這家醫院不太信任,就不用強留了吧
1017 16:09
醫界同盟這也是重點之一
死在台大或北榮
病人家屬才覺得死得其所
1017 16:16
Alex Chern Say sorrow, not sorry!
1017 18:23
Victor Huang-Wen Tsai如何制止病患講話後反悔及爛告
1017 21:02
x某大老說要把 抱歉 對不起挂嘴邊 以表示客氣
1017 21:20
醫界同盟萬萬不可…因為我們不是大老。
1017 21:26
Alex Chern哈哈大老叫你說,他自己可不說,因為出了事會有你幫他扛
1017 21:29
醫界同盟很難制止病人講話後反悔,所以…解釋病情,有盡說明義務…錄音。
1017 21:35
醫界同盟本案病家就是用:當時很緊急,簽手術同意書只是形式上…做攻防
1017 21:37
Athena Chou借分享 謝謝你!
1017 22:06
婁古步武還是說"深表遺憾"比較好... 政治人物不都這麼講? 他們可沒在"Say sorry“呀~
昨天 1:51
Eugenia Huang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律師告訴他的當事人..無論如何..都絕不可以道歉..你的禮貌和善心..會成為把柄..
昨天 2:23
Yen Yin Chian所以醫師要對護士小姐好一點啊~
她們的『家屬已知且可接受』對大家來說是那麼重要啊!
昨天 2:25
Gin Lai護理紀錄可佐證原告所述不實,是否可以提誣告??
昨天 3:19
醫界同盟回樓上Lai兄的話,只:所述不實此一要件,是還不能構成誣告罪。
昨天 3:51
James Chen台灣的誣告很難形成
昨天 4:13
x醫生不是神,醫療過程中有許多不可預知的變因,病人家屬若將親人離世皆視爲醫生之過失,將使醫生難爲,造成易有糾紛的科別找不到學醫者,恐非病人之福。
昨天 4:52
David Ting可以告媒體。
昨天 10:20
x今年有心外的好朋友離開臨床,卻是開醫美診所,個中心理轉折與無奈只有外科同業明白吧!
23小時前
x媒體的爛教,讓人以為會吵的人有糖吃(>_<)
結果是
醫師真的太忙,所以會吵的就嗯……
醫療業的無奈
後果臺灣日後會看到
20小時前
Po Jui Chi「對於這樣的事情,我深表遺憾」,很好~
18小時前
鄭副理醫美診所醫療糾紛風險並不低
15小時前
Coco Chang這就是台灣的醫療體制,可悲!
5小時前


超音波沒看到,嬰沒腳掌醫免賠??

$
0
0

超音波沒看到,嬰沒腳掌醫免賠??
這是經最高法院駁回對方上訴,確定醫師勝訴的案件。二審是台中高分院判決(案號:101醫上字第2)。此案件一,二審醫師皆勝訴,判決之論證邏輯清楚,嚴謹,也可能是辯方律師的功勞,值得喝采!將重點析論如下,以供參考:
1.醫師於產檢時,未「發現」胎兒無腳掌此事,兩造均無爭執;因此,未發現,始無法告知,而非:怠於告知,故醫師無違反優生保健法第11條第2項的告知義務。
2.但關鍵重點來了:醫師用超音波檢查,卻沒發現胎兒左下肢無腳掌,有無過失? 醫師這邊,提出:產檢同意書中之說明,表示:超音波檢查有其有限性,縱使係高層次的亦同;再者,提出官方國民健康局印製之「孕婦健康手冊」亦如是說。因此,沒檢查出來,不可歸責於醫師。
3.還有一關鍵,對方以:產檢時,醫師有檢查出胎兒神經管缺損機率高,卻未作進一步的檢查,主張有過失…這個其實才是本案勝利的關鍵,也是最細節的因果關係!醫審會鑑定報告表示:無腳掌症與神經管缺損無關!所以,即便產檢檢查出胎兒有神經管缺損高風險,醫師也 無 對胎兒之肢體為高層次超音波檢查的義務!
由上論述可知,鑑定事項和因果關係細膩化,以及:產檢說明書記載的重要性!


Wish Ke所有的超音波,如心超或腹超,都有侷限性,是否都要有文字說明事先告知?
20小時前

x請上帝賠...造物者的誤差
19小時前

醫界同盟回樓上的話…以目前提告的風氣…是需要的。
19小時前

醫界同盟其實本件就版主看來,醫師這方贏的…驚心動魄,不簡單。
19小時前

x律師叫做什麼名字?請公布。
19小時前

x唉~一切都是因果…
19小時前

Chien-sung Wu產檢時告知無腳掌,然後呢??父母親就把孩子墮掉嗎??
19小時前

Cn Lin專業
19小時前

X終於有專業的法官而非恐龍法官了
19小時前

Eugenia Huang這種案子真的很奇怪..意思是如果早知道有缺陷..就不要這孩子了?
19小時前

Frank Hsin如果花了30億做出一個人造人的確不該沒腳掌,可以換一個新的啦,在此之前叫醫生賠都是很可笑的!
18小時前

幾乎 即便產檢檢查出胎兒有神經管缺損高風險,醫師也 無 對胎兒之肢體為高層次超音波檢查的義務!--->當父母的可以主動要求或自費去做高層次,醫生在這方面本來就沒有義務,健保應該也沒有給付吧~~~
15小時前

Elley Chiu「侷限性」是很籠統的說法,無定量行為。我輩醫師當定下凡例,何者屬該儀器之侷限,既是儀器當有參考值。如果對方律師夠認真,問你一般超音波可看出胚胎心跳是幾週?你七個月大都沒看到胎兒完整外觀,不應該先對孕婦說明嗎?
5小時前

x我反而認為“侷限性”是一個比較合理合情的邏輯。試問所謂“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有定量嗎?沒有!只要你不等於零,只要你有一絲絲,哪怕千萬分之一,都構成過失。這種邏輯不知道坑殺了多少不懂法律只懂人情的冤魂。
風險責任如果一直上綱到無限責任,台灣將再也沒有人可以提供服務。尤其醫療。
13小時前

蔡佳玲先簽同意書,照不到+照錯,免賠
12小時前

Bc Chang終於看到正義……
11小時前

Sheng-chieh Chou本來就不該醫生賠啊!就算照到了也沒辦法治療,生下來就是了,難道為了腳掌殺了胎兒?
7小時前

醫界同盟 Elley Chiu 唐文瑞兄,你們二人講到本案判決重點了。其實在判決中,就此侷限性問題,除了有二次醫審會鑑定,還有用孕婦手冊等諸多事證,詳細論證。
所以,雙方律師都很拼很認真
7小時前

醫界同盟林經堯兄,醫師院方律師:吳梓生律師,對方律師:詹仕沂律師。
本案看判決過程的環環相扣,緊密論證…可知雙方都很厲害,認真,猶如頂尖對決。
7小時前

Yi Shih刑事免責、民事照賠
7小時前

醫界同盟 Yi Shih 兄本件就是民事,不用賠,且三審確定!所以才難得!
7小時前

Yi Shih那真是司法的一大進步!

備份一下律師
7小時前

x對南投縣謝姓夫妻的忠告:從你們會因為這樣提告,可以了解你們不是有愛心的人,所以不是上帝、神、佛祖、玉皇大帝(滿天神佛的,管他是哪一個)安排了一個天使來給你們,讓你們照顧她。你們兩位要好好檢討自己,是不是前世積欠了這孩子的,上帝、神、佛祖、玉皇大帝(滿天神佛的,管他是哪一個)派這個天使到你家來讓你有機會好好贖罪。你們兩夫婦要好好反省、贖罪,不然會遭著天譴......
6小時前

Jesson Chang
Jesson Chang 的相片。
5小時前

x重點是法官是誰?
美國律師都會看情況
什麼時候提案,會遇到哪位法官,他比較傾向,,,
台灣據說是,電腦抽案?
3小時前

醫界同盟台灣和美國的訴訟制度不同。美國是陪審團制度,台灣是法官審酌雙方書狀,開庭筆錄下判決。
3小時前

x多數決
一審3
二審5
一般來說,以審判長意見為主流
記得審判長大名
他的心證傾向
美國
法律審,法官決定
事實審,陪審團
3小時前

x很多時候是嬴了面子,輸了裡子,就算醫師勝訴,在臺灣這樣的社會氛圍,醫師的名聲仍會在街坊被説的很難聽,自己開業的更慘,不想關門大吉的話還是要拿錢出來封口
2小時前

醫療糾紛、醫療爭議暨醫療事故調查服務-醫療專業調解員三審確定...那就不用重複更審再議...不然真的沒完沒了
2小時前

醫療糾紛、醫療爭議暨醫療事故調查服務-醫療專業調解員不起訴書是起點而非終點..http://www.chihchih.net/2014/09/blog-post_16.html

《外科失樂園》: 告醫師卻不起訴?持之以恆告到底,勝利就會屬於你!
相信許多人都已經曉得,「告醫生」是門正正當當、理...
CHIHCHIH.NET
2小時前

x從法律系大一程度的相當因果關係來看, 嬰兒無腳掌, 並非醫師之行為所致, 這對夫妻或嬰兒本來就沒有資格向醫師請求賠償, 真想把判決書找出來, 看看原告主張的請求權基礎到底是什麼 XDDD
1 小時前

xx光就我所知
分案分給哪一股並不是電腦隨機分配
因為某些案件還是有迴避的問題
應該是分案室分的

1 小時前

開腦瘤後失明,成大醫判賠??

$
0
0

開腦瘤後失明,成大醫判賠??
此為昨天新聞頭條,且為台南地院102年度醫字第1號民事判決。
新聞標題似易令人誤會。實則此判決,乃近期第二件判決由醫院賠償,醫師無過失之案件!
兹將重點簡化如下,以供參酌:
1.本件病人提告醫師刑事業務過失致重傷,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民事法官亦認,未告知說明失明危險即進行該手術,並非均會造成失明之後果,故:醫師未盡告知義務與病人「雙眼失明」結果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因此,醫師及醫院均無侵權行為。
2.故法官判決成大醫院須賠償377萬元之依據,係依病人與醫院間成立之醫療契約,而醫師即院方的履行輔助人,既未盡說明,告知義務,則醫院之醫療給付,「即有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符合債務之本旨,核屬不完全給付,且無法補正,並因此造成原告之身體法益受有損害」。而賠償金額,看護費佔了337萬,精神賠償為40萬元。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9041062.shtml

x討論
侵權和契約
無侵權
但,契約,為加害給付,所以判賠
我擔心的是內部求償權
侵權,有內部求償權
契約,應該沒有吧?
昨天 6:45

醫界同盟重光兄,感謝你提到重點。
昨天 6:49

x 188第三項有內部求償權
224僅說負同一責任
272數人負同一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昨天 6:57

婁古步武相信我,醫院ㄧ定有辦法轉嫁給醫師身上的,就算這次沒辦法,以後也會記得的。
昨天 7:23

x判決書先前有言,不履行告知義務並沒有侵權,又怎能"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這豈不是民訴第四百六十八,四百六十九條,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以及判決理由前後矛盾。又者,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明訂,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書也未說明,醫者如何故意過失,更是判決不備理由 應可上訴。
昨天 8:29

吉米黃醫生開個腦健保給付金額多少
昨天 8:29

醫界同盟回婁古步武兄,你說的,就是實際上最無奈的事。
昨天 14:35

醫界同盟陳亮宇兄,你提到本案另一個較難的重點。其實,債務不履行,是債篇的規定,因為病人和醫院間有契約關係。故醫師未盡說明,與病人最後的失明,雖無因果關係,但是,院方在為醫療行為給付時有不完全,所以,是:法律效果準用侵權行為在民法的規定。
昨天 14:57

Hsiao-Yun Ting「視神經受損」不等於「失明」,這豈不是只要病人和家屬說他們聽不懂,就可以算給付不完全?那以後手術說明書和同意書可要厚厚一大本,才能「完全給付」了?
昨天 15:34

醫界同盟 Hsiao-Yun Ting說的這點,是院方上訴二審時要強力主攻的!!大家都很厲害!
昨天 16:07

x法官夠幫忙了
把責任推給醫院
而不再是醫師
昨天 16:08

x法官採
理性醫師
理性病人
只是說理罷了

我比較開心的一點
法官究責
找醫療經營者
而不再是,醫療工作者
至於內部如何拆帳
以後契約說清楚講明白
遇到醫療賠償,如何分攤
昨天 16:12

醫界同盟x武兄,感謝你的分享!第二點很棒!而…侵權行為是針對行為人。也就是:醫師若有侵權行為,醫院是依188條負責
昨天 16:25

Soong Ying-Sheng是否病人和醫院間有契約關係? 或是病人和健保局有契約關係?
病人保險的單位是健保局, 而醫院及醫師只是健保局的委託人, 因為醫院的手術及其他醫療費用(包含分負擔也是)是向健保局申請, 而病人繳付給醫院的部分負擔, 醫院只是代健保局收取。
...所以債務給付不完全, 求償對象, 應是衛生福利部健保署??
224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227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其實民法220-227條裡的債務給付不完全, 前提都是""有故意或過失"",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對於開刀合乎目前醫療水準的結果, 醫師手術前後無過失, 是否可引用""債務給付不完全""來判賠償??
昨天 17:00

Jessie Chua另一重點是,法官如何判定醫院/醫師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昨天 18:06

醫界同盟Jessie Chua,被告醫師在訴訟中,應該是有表示,沒有說會失明。但有告知,可能視神經受損…
昨天 18:14

x病人和醫院是否有契約?
當一收下掛號費那一瞬間,,,,,
227第二項,傷害給付
我不清楚,到底是否採
推定過失?
必須由被告,舉證無過失?
昨天 18:20

x醫界同盟,你好,我仍有些疑問。開刀既沒有少開(減少給付),也沒有多開 (錯誤給付),除了侵權外,很難想像還有其他給付不完全事由。侵權與債務不履行,對這件案件差異,應該只有請求權時效的差別,並無法律效果的不同(皆為損害賠償)。我覺得醫療法的規定,主要仍為民法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行為!
昨天 18:40

x 184第二項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
必須是個人法益
且,醫師並沒有違法吧?
昨天 19:35

x告知義務是身體法益,緊急處置義務、環境安全義務等等都是個人法益!
昨天 19:40

Mj Tsai告知義務為什麼是身體法益?
昨天 20:14

x告知義務之執行一直讓醫師相當困擾,醫療行為存在相當的不確定性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大大小小可預期與不可預期的併發症豈有可能羅列詳盡並清楚告知。難道沒有事先告知手術會留下刀疤,或刀疤可能形成蟹足腫或慢性疼痛也可以算沒有盡到所謂的告知義務嗎?無理取鬧的病人所在多有,惡風不可長,法界應該多多斟酌。
昨天 20:20

x法益只分三大類
國家法益
社會法益
個人法益

個人法益
再細分
生命,身體,財產,,,,,
昨天 21:15

矯明昌四大皆空不是沒原因的....
昨天 21:19

Eric Wang再這樣下去,台灣醫生要跑光了!
昨天 21:26

醫界同盟謝謝大家熱烈的討論。試著整理一下:
1 Mj Tsai.未盡告知義務,致病人及其家屬無法獲得充分資訊以決定是否進行手術,因此造成病人的身體法益受有損害。
2回陳亮宇.兄,說明告知,依本案及某些法官之認定,是醫院為提供醫療服務此主給付義務,而對病人所負的從給付義務。因此,未盡告知義務,不是多開,少開的問題而已。
昨天 22:28

醫界同盟回 鮑x倫兄,你說的是。其實並非所有的後遺症,併發症都算。
昨天 22:31

Eventis Liu債務不履行的不履行行為和損害仍然要具備相當因果關係(""不完全給付"而生"。。。),就此部分說明和侵權部分是矛盾的。。
昨天 23:01

醫界同盟 Eventis Liu兄所提,亦是上訴二審的理由。沒錯,細究判決理由此點,有矛盾處
昨天 23:24

Nicholas Pan要死還是失明?到時沒人願意開刀,非台灣福祉!
21小時前

x併發症中有提到嚴重可能致死 未提及失明 就挨告 判賠 未來手術同意書大概要厚厚一大本吧
20小時前

x可否有保險機構分担病人的損失 醫師的風險 否則不同立場 會有不同相法
醫師 病患是合作關係 對付病魔 合則兩利 分則兩害
20小時前

x林志六
醫師,律師
的文章
看完,大家就會懂了
侵權,才須要討論
因果關係

契約不用
20小時前

x侵權行為與債務履行

林志六
20小時前

x保險公司有醫責險這種產品,當發生醫療訴訟時,保險公司即開始參與調解,訴訟直到賠償
19小時前

x切勿因法院判醫療機構賠償而就認定醫師沒事,既然有主,從,醫師就不會沒事,至於此判決在二審還可能有變化…
17小時前

xx光 ,你好。契約不履行,要素有(1)給付義務 (2)不履行 (又分不能給付、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 (3)可歸責 (故意過失,履行輔助人)。在不完全給付部分,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損害已不是單純契約部分。

9小時前 

高等法院(102年度醫上訴字第11號)署桃心內醫師於實施心導管手術前,未先與外院葉克膜團隊「確認」當日可於合理時間到,而改判醫師有業務過失致死之情?

$
0
0

高等法院(102年度醫上訴字第11)以:署桃心內醫師於實施心導管手術前,未先與外院葉克膜團隊「確認」當日可於合理時間到,而改判醫師有業務過失致死之情?其認事用法有下列疏漏,更有違證據法則之嫌,說明如下:

1.二次醫審會報告,均以:於院內可提供心臟外科團隊或葉克膜設備之支援,或20分鐘內有可供轉診的醫院,即可謂已符合施作心導管手術的醫療常規。於本案中,署桃本身有心外醫師,亦可於20分鐘內轉院,因此,醫師已盡其注意義務。
2.況且,心外醫師即證人更明確證稱,即時裝葉克膜設備,不一定就能改變死亡命運,換言之,心導管手術要心外醫師存在的理由,就是為了怕那百分之一出事的風險。尤見本件被告醫師並無過失!
3.最重要的是:縱使被告醫師如法官所述,事先和心外葉克膜團隊確認,但殊不知,心外也常常有急診刀,突發狀況!則事先確認有何實益?
4.高院改判有罪之違誤處已如前述,然其量刑5個月,顯屬過重!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recommend/20141120/509808/1/%E8%91%89%E5%85%8B%E8%86%9C%E5%9C%98%E9%9A%8A%E6%9C%AA%E5%BE%85%E5%91%BD%E3%80%80%E5%BF%83%E8%87%9F%E7%97%85%E6%82%A3%E6%9E%89%E6%AD%BB

醫界同盟其實,本件被告的辯護策略,應該就心外證人所述之證詞:就算即時,也會死亡,繼續強化,較有可能勝出
1127 16:16

x六個月內可判緩刑吧?
1127 16:41

x可易科罰金!不會讓醫師關監獄……前途沒了
1128 9:18

易方不是可否緩刑的問題,而是盡力了、沒犯錯為什麼要被判刑呢?
1128 15:53
查看更多回覆

x事實審對事實認定
心證已確定
高院翻盤機率十分之一
若這是多數法官的共識
以後
心內醫師做心導管時
要有心外團隊
1127 16:54

Jessie Chua也就是說,沒有心外,沒有ecmostandby 就不能做cath就對了。
1127 17:16

x有功無賞 打破要賠
1127 17:21

x醫師統統關起來,病患自己裝。
1127 17:57

x如果不清楚何謂"有認識過失",應採緘默權為宜,並帶上律師。
1127 18:44

Mickey Chen交給蕾神裝好了!
1127 19:19

x台灣的葉克膜是不良品 就算團隊在 也一樣沒救 所以沒有因果關係
1127 20:06

Summer Yuan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16498316.A.FBE.html
明明國外的醫院也用一樣的ECMO,怎麼在台灣就變不良品了?
Re: [新聞] 羅淑蕾:柯文哲用的葉克膜 美國都不用
PTT.CC
1127 21:04

x心內醫師高超的心導管技術
讓心外醫師開CABG的機會大減
現在還要負責幫心內擦屁股?
心外情何以堪呀???
1127 20:41

x美國收入
神外,心外最高吧!
1127 23:44

YC Mao葉克膜非標準治療, 即便有過失(但並無過失), 過失與結果間並無因果關係
1128 3:59

x這個標題嚴重錯誤,拿到國外隨便問個醫生看看他們怎麼說
1128 7:50

Ho JinTe以後沒人要選心外了,光on call就飽了
1128 8:22

Ji-yu Lin台灣的法官,不是神,他們的判斷,會錯!
1128 12:07

Yung-Pin Hwang是人都會錯,問題他們自以為是神,死不認錯.....所以就要醫生認錯到死?!
1128 13:59

Victor Huang-Wen Tsai 若法官把醫師關起來,很多病患會因此死亡
1128 15:29

易方以後做任何處置前,先經過法院判定無誤再執行~
1128 15:55

Yen-Te Lu都是 they的錯 (有 剩文 的 風格)
1128 16:19

x問題重點被導向葉克膜多久可以裝上,這是訴訟技巧的挫敗。
1129 5:12



醫停藥害病人變植物人,獲判無罪?

$
0
0

醫停藥害病人變植物人,獲判無罪?
此為上月15號新聞之標題,北院101年度醫易字第5號。此案纏訟數年,當時檢方起訴令人錯愕,現一審法官判決醫師無罪。峰迴路轉之因,是法官採嚴謹的因果關係及尊重專業會診報告,值得喝彩!
蓋:
本案病人97129日進行心房血栓清除手術,98110號出院後,同月1522號還回診2次,均無血便之情形,即便25號當時也是回診,因有狀況病人才住院,29號經急救後不幸成植物人。原檢察官竟以:醫師於1224日停 止 使用omeprazole此藥物之行為,造成病人隔年28號上消化道出血復發而休克成植物人,有因果關係??顯令人無法理解。
法官不隨檢方起舞,不是一昧探討停用該藥的效果如何如何,而是回歸到本案關鍵,即深究審視病人於9825日再次住院後之狀況,研判:
1. 病人於29號大量輸液前,血紅素應未低於8.6g/dL,故當時應無大量出血導致休克之情形;
2此外,當天醫院腎臟科的會診報告表示:病人是心因性休克。故綜上而論,病人的休克成植物人,與醫師的停藥行為無關。
由此可知:大家日後的答辯,勿只限縮在檢方起訴的理由內;再者,醫院方的資料,日後亦可不要只重視手術,護理紀錄!會診報告這次就被法官採用!



x判決書有言,被害人於98281047分許及2240分許已分別經輸液D5W 500毫升與D5S 250毫升,於同年月91時許之急救過程中,並經輸液N/S 250毫升,然於急救後之同日155分許,被害人血紅素尚有8.6g/dL等,加上第二次鑑定,法官才不採檢察官說法!只是一個A1 ulcer為什麼只用17PPI,倒是......
11 15:07

Kunyih Wang病人們,回不去了啦!
11 16:07

馬爾代夫以後要不要停藥 病患自行決定
11 16:35

x無罪又如何?想想這三年這位醫師承受多大壓力與心理折磨 是否可以反告起訴檢察官呢?
11 17:59

醫界同盟樓上林兄所言…實令吾輩心有戚戚焉
11 18:12

x是啊!可以反告嗎?這種惡人實在太可惡了
11 20:03

James Chen殘念!無法反告~甚至亂告的病患也無法告他誣告
11 22:14

Chi-hung Cheng病人年齡多少,合併症不少,有沒有其他病?安寧照顧觀念開刀時就要開始。
11 22:31

x南無 阿彌陀佛......
12 1:22

x這標題很聳動!
12 6:33

Tim Chiang “亂”記者亂報 亂下標
昨天 0:11

Fu-Sheng Chan醫師公會 和 相關醫學會 應該要發聯合新聞稿 澄清並抗議 讓法界以後要亂起訴要想想,欺負醫師不是沒有後坐力的
昨天 7:38

x這個法官應該列在醫界理遇群 當成"自己人"
22小時


用類固醇治療蟹足腫,病人嗣竟編派理由訴請賠償53萬元?- -提告進階版,吾輩防護亦必再進化!!

$
0
0


用類固醇治療蟹足腫,病人嗣竟編派理由訴請賠償53萬元?- -提告進階版,吾輩防護亦必再進化!!
此為101年發生在彰化的案例(案號:102年度醫字第3號判決)。如此離譜理由,病人還先向地檢提告刑事,因過6個月不起訴,轉而將事實經過“改編”,提出民事賠償。對方雖敗訴。但觀之本件事實經過,有些訴訟本不應發生。特別在此提出建議:
1.對方於45月經醫師打少量類固醇後,症狀已改善。卻突於720帶黑衣人未經掛號即進診間,表示狀況惡化要求賠償!各位遇此狀況,即應報警,錄音,而非…屈服,或像本案醫師,好心拿藥膏給她,嗣後卻變成開庭的攻擊理由!聲稱:就是因狀況沒好,醫師才拿藥膏!
2.即因第一次處理不佳,病人於8月再來,此時醫師又派外助陪病人去其他醫院看,這也是錯誤示範。因病人在開庭時又會以此再主張你醫療不當!因此,倘若沒報警,大家想化解,如本案醫師的話,建議,在病歷上記載:給藥膏,係應病人要求…
3.本件病人說,醫師未提醒施打類固醇的副作用…所以,建議印製說明書或同意書,請病人簽名。
4.本件雙方在爭執病人的疤,經醫師治療後,有無變小…各說各話。最近版主承辦的案件也有類此情形。建議大家:
每次照相,貼在病歷。
5.為什麼對方敢隨便告?因為…民案沒有被告誣告的風險,而且故意提金額較低的賠償額,像本案對方訴請532000,只要給法院約5500元的裁判費!

X法院為公理正義把關˙˙˙未被社會敗類貪婪得成˙讚讚讚˙˙˙˙˙˙
昨天 16:52

X請醫師的慈善心腸˙用於懂得知足感恩需要的病人身上˙姑息養奸˙˙˙˙˙˙只會亂象橫生
昨天 17:05

X此种案例不少、尤其吃定無照密医更多、這些份子、現在相当多、造成 7。医、病、二者之间之、彼此失去互信、長此则非病患之福
昨天 17:38

x無照密醫不需保護。
21小時




奇美蔡醫師成功請求院方給付高達780餘萬元之補償金和151萬元之退休金,實屬不易!

$
0
0
奇美蔡醫師成功請求院方給付高達780餘萬元之補償金和151萬元之退休金,實屬不易!
此乃為被聘僱方醫師的重大勝利,是台南高分院102重勞上字第1號及101勞上易字第15號判決。版主認為訴訟代理之律師,功不可沒。
本案最特別處在於,一般均認:醫師依勞委會之函令,已明確排除納入勞基法之適用。故請領職災補償?退休金?根本是緣木求魚。然而,殊不知,因醫師與醫院間之勞務給付有從屬性存在,故除成立雇傭關係外亦應成立勞動契約關係,醫師僅係不適用勞基法,但並非:不是勞工!是,本件直接以職業災害保護法為據,主張在職業災害的領域,本就不以適用勞基法的員工為限;甚至有無投保勞,只是請領金額有差別爾。
再者,就最低工時和是否構成職業病此二部分,勞方更擅用勞委會自己公告之指引及蔡醫師申請勞保傷病給付時,勞保局認定是職業病的回函,讓法官採納,最後,始能如願依職災法第72425規定,請求院方賠償職災和給付退休金!
尤其在:有無超過工時的攻防,勞方打法很細膩,用心!因院方主張:蔡醫師為第二助手及值班休息時間均應扣除。而勞方即引用證人證詞及詳敘醫師值班的實際狀況,就算沒在上刀,也是處於“隨時得提供勞務給付之狀態…無從任意選擇不值班”,因此還是算入。值得喝采!!



醫界同盟全月298小時最高總工時: 法官認證
219 6:13

x一位醫師的價值...........
219 7:01

Alex Tsai 正義就是要申張!
219 7:18

x悲劇 服務業就是悲哀 容易過勞死

該休假要休假死老闆不要把員工當機器操
219 9:25

Corrie Tân台灣一直靠如此壓榨勞工才創造的經濟狀況,錢卻被資本家吞了,從來不懂的自己所獲得的錢財,不是自己一個人這樣的社會責任概念
219 9:35

John Chi相較於法官判醫療疏失賠償金額動輒要醫師賠償數千萬 醫師顯得很廉價啊
219 9:49

x狗官石表示,反正不是偶在賠,也不是偶在死,就是不違法!反正早就跳船,等爽退!
219 12:23

x繼續努力
形成判例
以後勞方訴訟就減少壓力了
219 14:53

Chia-hung Kan加油!
219 15:26

醫界同盟礙於版面篇幅,有些細節在本文未提。
勞方律師在:本件是否是勞動契約上,詳細探究奇美與醫師契約內容,因為有五個從屬性,第一關才過關。
219 17:00

醫界同盟到了:最低工時為何時,又爰引一般律師及法官很少注意,知道的勞委會指引,導出:非勞基法勞工,最低工時為182+70,再加上勞基法延長工時以46小時為限,方得出每個月工時限制為298小時。
對方又引用文章,表示應為315小時。
但法官認該篇文章只是在討論一般狀況,本案醫師在奇美醫院指揮監督的具體情況下,不見得適用,才穩住
219 17:06

醫界同盟第二關過了,到職業病和超時工作間有無因果關係,對方還主張:有可能是蔡醫師家族有些訴訟等家庭因素,還引勞保局的函覆為據。
這一仗,好艱辛。看完通篇判決,令身在實務界的版主,都佩服,對宋律師和蔡太太肅然起敬。
219 17:10

Ethan Chang應該要先推動修法,勞工應依照証照種類分級,分級制訂基本薪資及相關福利,再爭取醫師、醫療人員納入勞基法,醫師的未來才會有保障。現行的單一工資勞基法,很瞎啊。不然推動醫療人員退休保險制度也是ㄧ個選項
219 18:28

Yan You醫生還真不是人幹的...
219 21:35

Yen-Wen Chen"善用"
220 0:56

Eva Lee不過醫師要負擔65%的責任,因為本身是醫師還是因為多胖了五公斤,醫糾病人怎麼不負擔100%的責任,自己搞到就醫自己平時怎麼不照顧自己呢?
220 20:57

Eva Lee http://zooey0723.pixnet.net/blog/post/59784745

職災五年 過勞醫生終獲勝 @ 過於孤獨的喧囂 :: 痞客邦 PIXNET ::
ZOOEY0723.PIXNET.NET| ZOOEY (ZOOEY0723) 上傳


日前有醫師因保險理賠訴訟案,表示鑑定意見,對方敗訴後,因之前訴訟過程中閱卷,得知該醫師姓名,遭敗訴判決後竟至該醫師之診所打人!

$
0
0
日前有醫師因保險理賠訴訟案,表示鑑定意見,對方敗訴後,因之前訴訟過程中閱卷,得知該醫師姓名,遭敗訴判決後竟至該醫師之診所打人!
為讓大家對閱卷一事有些了解,摘要說明如下:
1.民事和刑事案件均可閱卷,檢察署時因偵查不公開,不行。所謂的閱卷,就是把:開庭筆錄,刑事則有警訊,偵查筆錄,對方書狀,證物等,影印出來。
2.民事案件,當事人即可閱卷,刑案的筆錄,被告可自己閱,但證物,對方書狀等仍需委任辯護人才可閱卷。
3.當事人和律師閱卷最大的差別,在於律師可用法院的電子閱卷,或和承辦書記官約好時間,傳真閱卷聲請單即可影印卷宗。
當事人則是要寫聲請狀,較麻煩。
4.在民案,雙方都可影印對方提供的證據,書狀…所以若像本件要隱匿鑑定醫師的姓名,於提供資料給法院時,即應先蓋掉。
5.民事很難在提出證物時,要求法官不讓對方影印。因為基於讓雙方攻防權利的保障和行使。
6.其實,提供給法院的證據資料,影本即可,除非雙方有爭議,法院命提出正本時,再提就好。


X最重要的是,不要太信任保險公司。它對待保戶的態度(拖延、拒賠),跟對待鑑定醫師的態度(利用、拋棄),其實是一致的。
321 22:54

X醫師只是保險公司的替罪羔羊!打醫師絕對是最錯誤的選擇.不能把氣出在醫師的身上。
保險公司在招保時總會說好聽話.這個可以賠多少.那個可以賠多少.等到出險時.換理賠組出面.這時就是這個有疑問.那個有問題.所以這個不賠.那個要等查證結果才能決定要不要賠!(排除詐保)
投保是把資金集中給保險公司炒房地產.炒股票.聘請律師團跟保險戶打官司.保戶想得到招保時所說的保證.死後看看兒孫能領多少吧。
322 17:58

醫界同盟本文是把實務訴訟跟法院聲請閱卷的方式和注意事項,寫出和大家分享。
322 18:38

Mingwei Lai診桌下一直擺根鐵桿-----
323 5:37

Julia Lee法官有時判決也是很恐龍,外行管內行,不相信醫院專業多次鑑定,最後做出判決是牙周病未「治癒」不能做牙套。而且不能再上訴。相信台灣寃案一定不少。
此案因為植牙醫師為了要植牙對病人說之前假牙沒做好,但是調閲病人到植牙診所所拍X光片顕示,牙周況況良好做牙套是正確的,判決後把所有資料請公會和牙周病及假牙專科再次判斷,也無法申訴。案件發現植牙收據也造假,植牙醫師辯稱是估價單。之後請前輩圓桌會議同行間協調,植牙醫師答應補償一點,但是沒兩天又變卦。
植牙醫師的醫德,一雖勝訴,二審遇恐龍法官,又無法再上訴,倒楣的是做牙套的醫師。
323 16:47

Lucca Yang 抽屜裡放把槍吧! (不奈)
323 17:29


真是太値得醫界效法了

$
0
0
真是太値得醫界效法了

報導法官輕縱 蘋果判賠
2015-04-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計程車司機謝東憲4年前性侵日本女學生後以5萬元交保,蘋果日報在「法官輕縱性侵狼」等報導中,指稱新北地院法官盧軍傑輕信嫌犯「你情我願」的說辭,盧認為名譽、肖像權受損求償。高等法院認為,相關報導與事實相悖、且未合理查證,判蘋果日報、總編輯等人應連帶賠償名譽權損失40萬元,另以盧並非公眾人物,刊其照片已侵害肖像權,判賠30萬元共70萬元,另須登報澄清。



x法官不是公眾人物??
52 5:37

x 0.1%的錢,不如拿來集資反告濫訴者。應該告個幾年之後就不用再收錢了
52 16:20

x如何效法???如何舉證未善意免責???

52 17:13 

建議病患搭小黃轉診猝死,國泰醫院內湖診所及醫師遭判賠307萬元?

$
0
0

建議病患搭小黃轉診猝死,國泰醫院內湖診所及醫師遭判賠307萬元?
此為昨日震驚醫界的判決(士院100年度醫字第25)。新聞標題及內容較簡要。法官先認定:原告已”證明”醫生未建議疑似急性心肌梗塞之病患以救護車轉診,故第二個關鍵的因果關係,即:醫生的轉診建議與患者死亡有無因果關係這部分,基於公平之衡量,舉證責任即轉換至醫師方。然細觀判決理由,實則不然,有諸多較偏頗,失當處,說明如下:
1.姑不論當下被告醫師並未確診,僅認患者”疑似”急性心肌梗塞,尚有當日跟診護士及護理長均證稱醫師有建議搭救護車轉至本院或三總,然法官質疑跟診護士之證詞,一大原因竟是她其他部分多無記憶,只記得此轉診建議部分,故其證詞真實性令人懷疑?然而殊不知她這部分記得清楚,是因一再被問,從地檢到民庭!
再者,護理長證稱:事發後隔日護士即向其報告醫師轉診建議之事,三個月後還至衛生局報告。法官因質疑跟診護士之證詞,竟即不採護士長之證詞及衛生局調查筆錄?無異鼓勵直接興訟,調處何用?
2.尤有甚者,上述這些,所謂被告醫師有”未建議搭救護車轉診”之過失行為,縱觀判決內容,原告其實並無證明!只是法官一連串之間接質疑,推斷而成。足見舉證責任倒置的前提,並未成立!
3.最令人歎為觀止者,是:被告醫師主張當日是患者友人乙開計程車載他來診所及轉診,尚有國泰本院急診檢傷分類護士可證。豈料,法官卻以:乙當時和患者是同事,又無計程車執業登記,以及當時患者已很不舒服,他們應步行而非由乙開計程車至診所為由,而不採醫師之舉證。然查:很多計程車司機亦無登記證!且當時患者已很不舒服,若是步行,才與一般常情極度不符吧。
還可上訴至三審。別放棄。



從小黃事件民事判決的另類感想;
1. 刑事無罪不代表相對因果關係的民事就能打贏; 傳統律師打法太輕敵了

2. 不要再玩事後串供或修改病例的戰法,不然就會像本案護理師一樣被移送偽證罪

3. 體系醫院喜歡轉診自家醫學中心,請醫護人員自行取捨是否遵從

4. 沒有解剖沒有真相的把戲請不要用在民事訴訟, 否則只是讓後事諸葛看不起

ChinChuh Wang學科學的真的很難理解民事的邏輯
7 ·512 20:43

x不懂"沒有解剖沒有真相 勿用於民事訴訟 否則只是讓後事諸葛看不起"看不起沒關係 會有法律上面的不利點嗎?
3 ·512 21:06

醫界同盟這判決就演繹了一遍⋯⋯
將刑事訴訟的內容抄來民事訴訟
只會讓人覺得不用心
11 ·512 21:14

醫界同盟一再想撇清病患搞不好不是AMI,只是徒然讓法官心證被告是個壞人
6 · 昨天 0:28

x刑事民事,攻防重點不一樣
2 · 昨天 1:12

醫界同盟陳邁可兄所言甚是。刑事是針對醫師個人醫療或處置行為本身。
而民事尚及於說明,建議等民法和醫療法的義務。

-----------------------------------------------------------

Jasmine Lin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17 ·512 20:13

Jen-Chih Chiou先射箭後畫靶的推定
16 ·512 21:48

醫界同盟這判決文確實譲人有這種感覺,難怪被告律師企圖申請更換法官
21 ·512 22:39

x
我猜

法官心證......查看更多
3 ·512 23:09

x這麼大的連鎖醫療體系? 已經只是診所了,哪有自備救護車的道理?
15 ·23小時 · 已編輯

x駿這真的太扯了醫生能做的都做了啊
2 ·23小時

Sandy Yuan到底是什麼邏輯......
2 ·23小時

x重點是電視台前製作人?
5 ·21小時

x太超過…
1 ·19小時

x現在法官都是不食人間煙火
3 ·19小時

米雪都有開藥給藥吃,難道真的把醫師當上帝?!
2 ·18小時

Unholy Quel多年前看的書,法界至今仍無進步
4 ·18小時

Unholy Quelhttp://www.books.com.tw/products/0010573479
法官說了算!:缺席的證據與邏輯
BOOKS.COM.TW
7 ·18小時

x台灣政府相關單位對台灣醫界相當不有善,心態極其可議。
7 ·17小時

Chuang Hsieh-Hsun注意錯別字!!!
1 ·8小時

書劍飄零或許,不多寫那一句話,就不會如此多事了,法官可能就只看到這一句話,以為只有救護車是唯一管道,似乎以偏概全了,至於診所轉診能不能叫救護車或自備救護車,似乎也應該去增增見識為好。
1 ·7小時

x法官是故意留破綻嗎?
1 ·4小時

Sofina Hung支持上訴到三審
1 ·4小時

x我朋友先生才50歲,心肌梗塞一發作馬上叫救護車送醫院,路程很近也是來不及,現在是植物人,不是坐救護車救一定來的及,缺氧能撐多久,以救護車也不能撐超過缺氧的時間來答辯



病人提告事實與明確病歷記載不符,法官反送誣告罪偵查,值得喝采!!

$
0
0
病人提告事實與明確病歷記載不符,法官反送誣告罪偵查,值得喝采!!
此為士林地院101年度自字第15號刑事判決。病人提告中醫師未看X光片,讓其從單純之咳嗽變成肺積膿,未建議其轉診,故有業務過失傷害。本案最後為無罪之判決,然其中過程有些特別處,在此提出,供參酌:
1.最近病家直接從法院提起自訴案件有增加之勢,乃因自訴案件規定要委任律師。而若是向檢方提出告訴則不一定。
2.本件病人主張他在中醫師看診2個月7次,醫師均未建議他轉診到大醫院,且未看X光片,有業務過失。然而中醫師的病歷每次均有載明:建議至大醫院照X光或進一步檢查肺部!是此病人明顯虛編事實!實屬不該。
3.病人卻十分大膽,在審理過程見醫師提出病歷證明確有建議轉診,他竟又提告醫師偽造文書罪,法官還須請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病歷資料庫最後存檔日,以還醫師清白。病人此種提告,實在令人憤慨。
4.最後法官除判醫師無罪外,認為醫師確有建議其至大醫院檢查,照X光,他卻誣指醫師未為前開之建議,顯有誣告之嫌而移送士林地檢署!給胡亂興訟的病人一些警惕。
5.最近越來越多病方用醫師違反醫療法73條提告!所以建議大家,除病人主訴要記載清楚外,最好每次有需要,都註明:有不適要回診,多久要回診,,或應至大醫院檢查等等,以自保。

Jonathan Chang哈哈法官受理太多胡亂訴訟的病人,也會被這些訟棍煩死了吧

Jiasa Kadjaravan其實法院受理申訴案件有一定程序,相信不是那麼容易有為非作歹之徒(除非真的是專業)。

X台灣法律坑洞很多,否則不會一張支付命令抄家滅門的

X謝謝米媽


X1點跟第5點顯示有集團在操控。
Viewing all 91 articles
Browse latest View l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