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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所有正在救塵爆傷患的醫護人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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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所有正在救塵爆傷患的醫護人員參考
法官想的跟你不一樣
消防員救人,二審始逆轉判賠412萬元?
此案(案號:高民102年度重上國字第11)二名消防員屬新北市政府消防局,9910月被害人在清洗油槽,不慎摔落昏迷。消防員二人乃前往救助,因救人過程中切割油槽,被害人被因此產生的火花燒傷。此案刑事認定消防員無過失,不起訴確定;被害人提起民事賠償,一審本駁回被害人之起訴。然高院二審,竟用與對待醫糾案件般的「事後諸葛」邏輯,判決二名消防員有過失,甚至412萬元中,精神賠償竟達60萬元,教消防員情何以堪!
茲將二審理由違誤處說明如下:
1.二被告主張,當時的狀況緊急,現場又堆滿木棧版及木箱,故無使用其他方法救援的可能。法官竟以:該堆置物縱有一層樓高,但並非定著物,依其外觀可”輕易”判斷係可移動…且最初沒採用消防救護車駛入的方式…為由,判認被告二人有疏失。然查:
當下現場狀況,乃係被告二人最清楚,法官豈可自發生閃燃狀況之後續情況,反推消防員,當下第一時間的處置有疏失?倘若當時消防員先花時間挪開一大堆木棧版,或是救護車花時間仍開不進工廠,被害人若還是受傷或死亡,是否又要指責:幹嘛先去移除木版?各位是否覺得心有戚戚焉?
2.高院法官又以:被害人現場監工,公司協理有警告,油槽有柴油,不可切,二被告還是用此危險方法救人。惟查,該等證人或許唯恐自己也有責,或許為助被害人求償方如此說,況且被告亦有答辯:當時有問三次,他們都說沒有油。故法官焉可用其事後的說詞,即率認被告未注意?


Osk Wu法界老是用這事後諸葛的想法,重點是他們還沒有意識到
10 · 17小時

X想救人,錢要多準備一點
1 · 17小時

Chuang Hsieh-Hsun以後,要簽同意書再救??
3 · 16小時

醫界同盟當時被害人昏迷,沒法簽
1 · 15小時

Jojo- Vet現在是如果我想犯罪,行動失敗了叫未遂.刑責減輕
如果我想救人,行動失敗了,叫做過失,必須賠償
3 · 5小時 · 已編輯

醫界同盟 @ Jojo- Vet說的太一針見血了。真是無奈
5小時

Tzong-jy Shyong這倒是真的,原告、被告、律師和法官有時候的看法真叫人難以捉摸,我們的醫師看法更是與法律人不一樣,因此遇到困難一定要找位法律人和您聊聊,千萬別以為自己的想法一定是對的!這是我自身深切的體認!
4小時

Simon Hsieh這個才應該是國家要負起的。我不是說國家賠,而是國家要出來挺。
2小時



術後出血,女童父告醫護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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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待民事判決若出現,立即歸於乾隆花瓶默示錄
術後出血,女童父告醫護過失?
此為高雄長庚之案例,女童前年動心臟手術,成功後轉加護病房。而似因女童身體扭動致右鼠蹊部的動脈導管接頭鬆脫而出血,經醫護處理後即穩定。
看至此,不禁令人納悶:
手術成功,後來動脈導管接頭鬆脫出血亦很快處理,哪裡有疏失?病家針對:導管有鬆脫,大出血,日後可能會有細菌感染、影響智能發展等情事,即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還告了醫護3人!
結果當然是無過失不起訴,病家又再議遭駁回,現續向一審法院提交付審判。現因侵權行為民事賠償2年之時效將至,病家將提出民事賠償訴訟。教醫護怎不心寒、出走?手術明明成功,而在轉往加護病房時出了狀況,醫護也已迅速處理,試問這次的醫療手術行為,何過失之有?
然被提告,檢方偵查,還是得勞師動眾開庭,送鑑定!這兩年期間的訴訟糾葛,扼殺了多少救人熱情!
在此提出:
1.民刑事審理程序,原則不同。還好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不用自己到庭。但是,千萬小心,別因為刑案沒事,就掉以輕心,所以針對:要否再送鑑定?鑑定的項目,問法,律師的書狀都需注意。
2.此案如上所述,手術成功,之後到目前又無其他併發症,病家當時提告遭不起訴後,即應視情形提出誣告訴訟,以減少對方一直再議的狀況發生。
3.刑事交付審判,是就再議遭高檢署駁回後,向一審刑庭提出的聲請,類似再審的模式,先為書面審查,若無理由即駁回。



Welsper Xiao關於第二點很不建議。一來這種反提誣告在司法實務上幾乎都會不起訴(誣告只處理「捏造」事實,不處理「誤會」事實),二來「效法」家屬以刑事提告作為對抗手段,某種程度也會影響社會觀感跟之後永續的醫病關係。再議是告訴人的法律權利,也是作為監督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是否合理合法的機制,不需要這麼大驚小怪。
23小時

醫界同盟蕭兄所言甚是
所以上黑名單是最直接的方式
23小時

Roger Chuang所以我們只有挨打的份,即使病人或家屬因誤會告我們,我們只能吞下去嗎?支持提誣告,以正視聽。
23小時

醫界同盟重點不在大驚小怪。而在制度規定上,再議無次數限制。如此,無異無限制讓病家以刑逼民,且耗費司法資源。
23小時

Roger Chuang是的,病人或家屬因誤會提告,都已經不起訴,家屬還提再議,這就不是誤會的問題,這不提誣告,什麼時候提誣告,沒完沒了再議下去嗎?
22小時

Roger Chuang這種救人還被告的苦,不是醫護人員,我覺得是無法理解的。要講社會觀感,一堆政治人物做事情之前,他們怎麼不在意自己可能給人的社會觀感很差? 提誣告是捍衛自己,社會觀感能當飯吃嗎?提誣告也是當事者的權利,不用大驚小怪。



鄭希彥此等讓醫病雙方關係惡化的困境,應如何謀求解決知道?


完全同意這些人必須做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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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同意這些人必須做個記錄


X奇怪!家屬自己怎麼不自己CPRCPR不是只有醫護人員要會好嗎?它已經是全民要學自救的技術了。為什麼出事只會怪別人這心態???
725 7:07

X以前不是都會廣播昌上有沒有醫師。。。第X車廂有人需要急救
大概列車長心知肚明現在廣播把擴音器喊到冒煙也不敢有人跳出來惹禍上身,所以就通知花蓮站之後就不廣播了。。。
725 3:59

Maldinilin Lin這種控法,想必要是有醫療人員真的去CPR,沒救起來也會被她告。所有醫療人員以後在外碰到類似場合都要趕快閃過。
724 23:48

Mao Mao Chuang死要錢,死在救護車上,醫院會開一張到院己死亡的證明
724 23:00

X當時有人CPR?那不就正好代替列車長被抓交替?
724 22:39


Shang-Hung Chang跪求花瓶wiki

消防員常落得跟醫護人員相同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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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常落得跟醫護人員相同的下場
這類案件對士氣的斲傷不可謂不大
但不同的是
民眾可以要求國賠
消防人員可能考績受創, 醫護卻無人可依

拔智齒拔成植物人,牙醫師地院遭判賠千萬元?此案到二審已逆轉,歷時6年始三審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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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智齒拔成植物人,牙醫師地院遭判賠千萬元?此案到二審已逆轉,歷時6年始三審定讞!
此為發生於94年間的案件。
病人在牙醫注射一般的麻醉劑後,因自身有「椎動脈瘤」,2分鐘後告知頭痛,其後失去意識,牙醫迅於1分鐘內即送至景美醫院急救,停止拔牙行為。最後因發生「椎動脈剝離併腦幹中風暨蜘蛛膜下腔出血」而成植物人。然因:病人有椎動脈瘤此事,病人自己都不知,更非牙醫師所可預見,況且,牙醫師施打的麻醉劑量正常,於病人一有狀況即送大醫院急診,因此,醫審會鑑定意見為無疏失,刑事亦獲不起訴處分。
豈料到地院民庭(北民95醫字5),法官不僅無視醫審會之鑑定報告,更跳脫侵權行為因果關係之認定法則,未逐項審認:牙醫的麻醉行為有無疏失?病人發生蜘蛛膜下腔出血與醫師的麻醉行為應無關係等,卻另闢蹊徑以:
牙醫未能確保病人能安全甦醒,「反而」發生不可挽回之椎動脈剝離等,致拔牙的主給付義務未履行,依民法227條之1不完全給付之規定,判決牙醫應賠償…其中看護費350幾萬,喪失勞動能力700多萬,精神賠償100萬!
嗣雙方上訴至高等法院(96年醫上25),高院法官始採納醫審會意見,依照一般侵權行為因果關係法則,反覆詳細論證,判決醫師無過失不用賠償!
由此案件得出的心得:
1.跟大家提過多次,刑事不起訴後,若對方提出民事賠償,真的不要…掉以輕心。
2.如果自己處置,治療上真的沒問題,疏忽,不要在案子進入偵查或民庭前,輕言和解。因為會讓嗣後審理者認為你可能,應該有疏忽。慎之。


X什麼鬼,算醫生倒霉
89 2:56

X念法律的是念到頭殼壞掉?
89 3:53

X這就是自由心證啊 法官都很大 誰知道有甚麼背後原因....
89 3:58

醫界同盟在地院民庭…對方用了一些:延誤送醫,病人本身之前無過敏病史等打法混淆。
89 4:10

X法院就是有很多天兵
89 4:12

X這案子說來話長,病人為了勝訴,想盡辦法說法做法,是可理解,但本案重點是麻藥有無打進血管,一審法官要求醫生證明自己沒打進血管,結果醫師敗訴。二審法官因病歷記載麻藥注射為浸潤麻醉,而非阻斷麻醉,且病人送到急診時心跳速率並無增加,因此判醫師勝訴,後來三審被駁回而免賠定讞。
89 4:20

X軒 所以以後拔牙前要全身健康檢查後才能拔嗎?
89 4:37

X現在連颱風導致停電都可以怪罪毆打搶修人員, 台灣人真的是.........
89 4:53

Cheuk Tat Sang以為香港的裁判官已經夠爛,台灣的法官都是死念書沒常識的嗎?
89 4:56

X這就是大多數人對法律不信任的原因。真的有太多垃圾法匠。各行各業如執行業務疏失造成他人損害都要加重其刑責,唯有法律工作者(法官,檢查官,律師,調查局...等等)得免除其責。自定法律圖利自己人,真是可惡。
89 5:45

醫界同盟謝謝 鄧政雄醫師從判決理由中另一個部分的補充。所言甚是!!
89 6:31

Middle Chen恐龍法官可能有收錢
89 6:41

醫界同盟應該不是這樣…有時他們只是…把情放在法前一些。
89 7:36

醫界同盟簡兄說的對。沒錯!謝謝你的說明!
89 16:15

X白癡法官
89 8:53

X這圖,最近很流行。
X理的相片。
89 11:01

AJ Lee Fuck it! 這不可能可以這樣說的過去啊? 幹你媽的這怎麼可能?那個法官是想當開天闢地第一人嗎?
89 16:56

X醫師沒有犯錯, 卻被媒體和官司折磨多年....... 講實話, 這位患者走進哪家診所拔牙, 哪家就倒霉

16小時

長照中心巡診台大醫師未注意X光片檢查報告,未告知家屬延誤治療致癌細胞轉移,求償321萬7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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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中心巡診台大醫師未注意X光片檢查報告,未告知家屬延誤治療致癌細胞轉移,求償3217千元?
此為台大醫院北護分院醫師被告案件(台北地院104年度醫字第6號判決)
死者乃於1016月由家屬送入荷園長照中心。在10257日醫師去巡診時,因長照中心人員表示婆婆4月在其他院所做胸部X光檢查,肺部有浸潤疑似腫塊且已告知家屬病況,家屬囑交由長照中心處理,請醫師開立檢查單,於14號複診。檢查結果和4月大致相同,故醫師在64日再巡診時,即於病歷上記載同前(ditto)
婆婆在11月跌倒,12月做檢查發現腦部有多處移轉惡性腫瘤,2月往生。豈料此時,家屬竟以:醫師從未告知其母5月之檢查結果,6月至117次巡診病歷皆未記載514日疑似有腫瘤的檢查結果,而主張醫師違反醫師法,要求賠償300萬精神賠償和217千的喪葬費!實令人憤慨:
1.其起訴理由已明顯與病歷記載不符,因醫師在64日病歷已有記載同前。況且,長照中心早在4月即已告知家屬!
2.再者,判決理由也有說明,被告醫師是受長照委託巡診,而家屬將病人送入長照,故醫師並無向家屬告知或溝通之義務。
3.最後雖係判決醫師勝訴。然此案例,實令人不勝唏噓。在此建議:
a.
不論是自己看診,或類似此件的長照巡診,大家日後每次看診完,縱使結果和前次相同,仍寫一下:同前或ditto .
b.
當次巡診,看診,有告知長照中心人員何事,或病人,病人家屬何事,略記。
醫界同盟此案若當時家屬告刑事,就會有明顯的誣告罪嫌疑。因為4月份長照中心即已告知家屬,有腫瘤,被告在57號開完檢查複診單,14號檢查完後確定,被告在64號病歷亦有記載。
原告起訴還說,沒被告知…病歷都沒記載
3小時

醫界同盟只是可悲,讓醫生辛苦的…是這個金額,就算對方一路敗下去…可以上訴到三審。但還好,有訴訟代理人律師,醫師就可都不去開庭。
3小時

X家屬比醫師早知道有腫瘤卻沒處理,等病患死亡後再告醫師未告知未處理?
1 小時

醫界同盟吳兄答對了…
1 小時

X藉由親人項醫療業開口賺錢似乎很 流行 告贏一大把 沒贏也沒損失
1 小時




供喜歡推自費檢查的醫院及身不由己的參與醫師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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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喜歡推自費檢查的醫院及身不由己的參與醫師參考
未主動告知新生兒聽力篩檢報告,4年後訴請醫師及院方賠償,高院逆轉判賠80萬??
此為近日桃園聖保祿醫院二審高院(103年度醫上字第16)之判決。本案原於桃園地院一審,認新生兒於961月出院後,未於28號回診,故醫師無主動告知義務,而駁回對方的請求。
觀諸高院二審法院改判理由,實有爭議。雖因判賠金額低於150萬,醫師已無法再上訴第三審,然仍說明如後,以供參酌:
1.關於醫師有無主動告知篩檢報告此部分,醫師全聯會於101117日之函文釋明,醫師如有醫囑請病人返院,病人未回診,即無主動告知之義務。
本案醫師以:出院許可證記載9628日約診為證。豈料高院竟以:醫師無法提出曾交付約診時刻表予對方此理由,而否定醫師有約診!此項認定不僅已與一般醫院之約診流程相違背,更不符常情,蓋:
約診時刻表當時醫師若已交給對方,不在醫師處,則要醫師如何”證明”有交付?實有違誤!
2.高院另以:當時醫院因新生兒聽力篩檢無立即生命危險故未”納入登記追蹤”此原因,遭桃園縣政府衛生局裁罰5萬元行政裁罰為由,即認定:對方主張醫師未約診聽取報告,亦未以電話或寄發方式告知篩檢報告,自屬可信?此項認定,尤屬無稽,因自醫院遭裁罰的事由觀之,並不能代表,證明,被告醫師未為約診!
3.況且,高院置明確,常規的出院許可證記載於不顧,反而用上述2個間接,不相關聯的理由,做為判賠依據,實難令人甘服。
4.由此案例,再次提醒大家:
在病歷或看診記載,約定回診,哪怕只是一行字,證明我們已有告知,要求病人注意,即自己無過失,十分重要。


X有預約回診 自己不去聽報告 怪誰? 而且每天跟孩子相處 三歲才發現有點離譜啊
昨天 16:55
Wang Yi-Jui司法人再這樣秀下限,只會讓醫療崩潰再加速阿.....
昨天 17:10
X醫界就只能在這裏講ㄧ講嗎?沒有其他的方法嗎?
昨天 17:29
X我的淺見
1.被告律師答辯
未即時告知,和成聽障
無相當因果關係
那是先天性的
就算要處理,也是要幾歲?以後,才能用人工電子耳吧?
6 · 昨天 17:39 · 已編輯
X會吃悶虧?
衛福,撥預算
為了早期診斷
小兒科,耳鼻喉科都可吃到預算
很好吃,很補,
但,要負責任
耳鼻喉科醫師一定知道,診斷出疾病和是否能立刻處理,有時間差,急不得?
所以沒有所謂的,因沒即時告知,所以聽障?
只有所謂的早一點,晚一點處理罷了
至於小兒科醫師要分食大餅,又不想背責,
建議,檢驗前書面寫好,會請轉耳鼻喉科處理
昨天 17:38
醫界同盟觀諸判決內容,對方知道數年後提告,在因果關係上他們會較弱,所以,在二審他們花很大的功夫,函詢,找文獻證明,23歲前,很難發現,所以…當時新生兒的篩檢就很關鍵重要…
我們醫師方朋友這邊,版主再次提醒大家:一審勝訴後,還是不能大意,或只用原有答辯方向…
開庭時法官問的重點在變時,就要注意…
還有…訴訟就是訴訟,有它攻防的證據法則,而不是一直往:醫師醫學的角度寫,鑽…比如本案的約診這件事,就是個例子。
昨天 17:41
X衛福每年多撥出
一大筆預算給新生兒篩檢
一定有它的重要性
台灣的醫療院所
若把所有的檢查----
例行健檢?
大乳口檢查?
當做好吃,可吃,不無小補的費用?
案例只怕會越來越多
昨天 17:48
Faye Huang不能上訴第三審,但可以在期限內於高院申請再審。有沒有電腦預約紀錄,可以確認當日對方有預約回診,但沒有返診的證明。
昨天 18:35
Hanping Chuang Ting-Chun Liu 以後急診門診住院篩檢,一定都要掛回診,出院注意事項一定要寫滿滿!
昨天 19:48
Ting-Chun Liu我都會寫阿,沒辦法現在很多病人聽不懂人話...我是防衛性醫療的支持者...
昨天 20:05
Chenchi Tsai太扯~~
21小時
Eugenia Huang 1.聽障是先天造成的.2.3歲才發現..父母沒有失職?
18小時
Hsiao-Yun Ting我記得好像只有病理報告有一定要通知到的義務
15小時
X大錯特錯
7小時
Alex Chern還有TB
14小時
Hsiao-Yun Ting TB也是patho的報告
14小時
醫界同盟各位醫護朋友…本案高院法官,或是對方律師的論點,並不是單純只跟:有無要主動報告有關…
把判決理由和其邏輯簡化些,就是:
篩檢出有異常要報告此部分,屬於醫療法規定的醫療行為,故依民法委任方面的規定,醫師需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這樣大家有稍微明白一些些嗎?
14小時
X訴訟
就是回歸法律的基本麵
7小時
醫界同盟因此才會以此文提醒,告訴大家:
訴訟攻防中,醫學內容和平常醫護朋友的處理流程本身,並不全然是訴訟上證據的重點。
14小時
Hsiao-Yun Ting考試引導教學,訴訟引導醫療。
反正法官要什麼,我們就做什麼。評鑑嘛,大家最會了,不就文書工作 XDDD 任何東西都來個一式兩份,簽名簽到昏倒這樣。
13小時
醫界同盟謝謝妳用幽默的方式,讓大家明白!!
6小時
Hsiao-Yun Ting仍然不是很明白。這有適用委任的狀況嗎?(不太清楚民法委任的定義)
其實不管法官怎麼說,我認為都還是需要不斷的質疑,不要 法官說這違反某某法,聽起來好像有道理,就相信了。很多法官的認事用法是有問題的…
14小時 · 已編輯
醫界同盟妳寫的沒錯…就是要提出來,大家討論
14小時
X講白了
訴訟上的贏家
常不是專業麵上贏
而是訴訟麵贏
法官專業不懂,可以不鳥您
法律麵的問題,他必須回答,也就是判決文的內容
對造律師,在法律麵上的強攻,可以完全彌補醫療專業上的不足
醫療專業的鋪天蓋地,却挽回不了法律麵的傷害
7小時
陳重光民法
528一一一552
7小時
醫界同盟陳重光兄說的太好了!
6小時
Jack Shen建議小編去看完整的判決書
因為有部分情況.你們轉貼的內容沒寫出
這些情況對照之後.會有很大不同的看法改變喔
至少我個人看的感覺是判決沒錯
12小時
陳重光講白了
訴訟上的贏家
常不是專業麵上贏
而是訴訟麵贏

法官專業不懂,可以不鳥您
法律麵的問題,他必須回答,也就是判決文的內容
對造律師,在法律麵上的強攻,可以完全彌補醫療專業上的不足
醫療專業的鋪天蓋地,却挽回不了法律麵的傷害
7小時
醫界同盟回樓上上…
我們都是全部看完才寫的…
謝謝你。但我們是以…醫師攻防的角度切入。
6小時
醫界同盟非常感謝 陳重光兄的說明。就是這個意思…希望大家了解。
6小時
Sandy Yuan但醫師有預約下次回診,也有記錄,病患卻無回診就醫…台灣醫師病人那麼多,怎麼可能做到「病患自己不回診,還要打電話告知報告異常」這件事?

說穿了,家屬根本不在意這份報告,但卻等孩子大了才發現異常。基於內心的愧疚或自責,硬是把責任怪罪於醫療人員。

42分鐘

幼童在診所工作區,闖入取置物櫃中之水杯燙傷,診所需賠償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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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在診所工作區,闖入取置物櫃中之水杯燙傷,診所需賠償25萬元??
此為在彰化診所發生之案件,現經台中高分院二審判決確定在案(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245)。爭議處頗多,且徵諸判決理由,實令人難以甘服。說明如下:
1.孩童跑入注射室的工作區,且係拿取已放在置物櫃中的杯子,並非放於一般等候區,或櫃子外,而當時護士已數次請家長注意,將孩童帶離,如此應即已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何過失之有?高院卻以:工作區和等待區活動布簾未拉上,未使孩童遠離水杯而認護士“執行職務有疏失”,無異變相擴大護士職務上之注意義務。
2.尤屬誇張者,是原告幼童請求精神賠償20萬及將來整型除疤費用30萬元,高院竟完全接受,均有不當,因為,精神賠償需審酌雙方資力,受損程度和加害程度。
而除疤此部分,中國醫藥醫院鑑定結果已表示費用無法估計,故就算原告可請求,也不能就以醫美診所之建議費用,做為認定標準,依據!
3.另外,高院既然認為幼童的父母在場,放任孩子在診所內活動,未注意孩子的安全,難辭過失之責,而參酌前面的說明,護士已勸說家長多次,工作區本即不可隨意進入等情,家長之過失比例,應高於診所方符常情,而非各半!


續上篇: 以後醫療院所的公共責任難道要無限上綱?父母疏於照顧,應與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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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篇:
以後醫療院所的公共責任難道要無限上綱?
父母疏於照顧,應與有過失
兒童在診所工作區,闖入取置物櫃中之水杯燙傷,診所需賠25萬元??
1.孩童跑入注射室的工作區,且係拿取已放在置物櫃中的杯子,並非放於一般等候區,或櫃子外,而當時護士已數次請家長注意,將孩童帶離,如此應即已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何過失之有?高院卻以:工作區和等待區活動布簾未拉上,未使孩童遠離水杯而認護士“執行職務有疏失”,無異變相擴大護士職務上之注意義務。
2.尤屬誇張者,是原告幼童請求精神賠償20萬及將來整型除疤費用30萬元,高院竟完全接受,均有不當,因為,精神賠償需審酌雙方資力,受損程度和加害程度。
而除疤此部分,中國醫藥醫院鑑定結果已表示費用無法估計,故就算原告可請求,也不能就以醫美診所之建議費用,做為認定標準,依據!
3.另外,高院既然認為幼童的父母在場,放任孩子在診所內活動,未注意孩子的安全,難辭過失之責,而參酌前面的說明,護士已勸說家長多次,工作區本即不可隨意進入等情,家長之過失比例,應高於診所方符常情,而非各半!
新聞出處:
X業務上行為,通說為客觀上觀察,只要是注射區一切處置,皆可視為業務行為,判定業務行為的目的也只是要加上188。把熱水放進注射區,真的OK? 我比較質疑的是,為什麼疤痕是生活是必須治療的??有影響到生活?? 加上判決書竟看到179,真是懷疑法官是不是睡著了?? 如果是撫慰金,就可以上訴第三審,但有訴訟利益嗎?? 律師費就要10幾萬了??
117 8:24
醫界同盟
醫界同盟 回樓上:
1.179不當得利部分,法官沒睡著。那塊是孩童父母已支付的醫藥費,2千多元。
因為依法官的認定診所是有過失的,所以先前已付的醫藥費才會以民法179條規定,判診所要負擔。
2.不是熱水放注射區。判決裡有寫,是:裝熱水的杯子,放在工作區的 櫃 子裡面。
3.雙方都不得上訴第三審。金額未過150
117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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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宇 第一點,從來就沒有這種說法。就是因為有財損才有賠償的問題,這是侵權之債,怎會是不當得利?? 第二點,工作區也可以是業務執行範圍阿,感覺你想叫護士自己賠就好?? 第三點:民訴466條不得上訴為財產權,而慰撫金屬人格權非財損,故可上訴第三審。
117 18:09
X
陳亮宇 父母付錢是侵權行為中,財損部分。那妳可以說明利益從哪流到哪去了嗎??診所已經付錢給醫院了嗎???所以要求父母返還???
117 18:15
醫界同盟
醫界同盟 陳先生,你可以有你的見解。
我不是法官。我是以在事務所實務攻防經驗分享給醫界護理醫師朋友。
請你細看判決和我們的邏輯,我們是認:醫護都無過失。沒要護士賠。
不是只做法律理論,條文的文字爭辯。
不當得利的部分,有很多類似的判決。若你也是法律從業人員,應該就知道。
還是謝謝你的留言
117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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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界同盟
醫界同盟 一來這部分金額很低,我們討論,通常是針對大方向的架構,這樣對後面的醫護遇到才有幫助。
再說一次就好,抱歉。
流向,判決理由內已寫,就是受傷的是小朋友,父母醫藥費已支付,因法官認診所方有過失,故此部分原告先支付的部分,可向診所要。
117 22:59
醫界同盟
醫界同盟 慰撫金是非財產上之損害,但只是它的認定標準,舉證和財產上損害不同,上訴限制還是一樣150萬。以上。
117 20:21
醫界同盟
醫界同盟 回陳先生,法條就是民訴法466條。
那條規定是對於財產權訴訟,也就是訴訟中有請求金錢的,就是以150萬為標準,
而不是規定:財產”損害賠償”。所以判決最後才會列:不得上訴。
若有一方可上訴,判決最後會列出哪方20日內可上訴。
這你也可請教其他法律人士。
我希望大家是好好討論。

117 22:48

主張醫師未進一步檢查,護士用藥未核對病人手圈致死,訴請院方及醫師連帶賠償5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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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醫師未進一步檢查,護士用藥未核對病人手圈致死,訴請院方及醫師連帶賠償542萬元??
此為發生在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台北地院宣判對方敗訴之案件(102年度醫字第34),然細觀判決內容,被告2位醫師,從100年即開始遭對方提告刑事業務過失致死及偽文罪,雖然都先不起訴,但一件對方剛聲請再議,一件又發回續行偵查,醫師們精神壓力之大,不難想像,還是不能掉以輕心!
而本件民事判決,有諸多值得大家學習的標準和攻防,玆説明如下:
1.本案法官明確表示,於醫療之侵權行為案件,原告仍需負舉證責任,僅因醫療較具高度專業性,將舉證責任減輕而已,不可因此即可將舉證責任倒置於被告。
如此依法審理判決,值得喝彩。
2.於本案中,家屬訴請主治醫師賠償,乃主張醫師未在第一時間為進一步之醫學檢查,致未發現其母有肺炎。
院方即攻擊:何謂進一步檢查?家屬不僅無法舉證,連他們提出的其他相關文章,也非醫療文獻,資料又係經節取而不完全,故不可採。
此種防禦方法甚高明,值得大家借鏡。
3.此外,因家屬提出之會診報告黏貼單,住院病歷等許多均係經家屬自行翻譯製作,內容甚至還有註記,故醫師方律師爭執該等證據形式及實質的真正。
這招希望大家記得,大部分攻防,程序上若能打掉對方的證據最好!醫療的處置本身,有時在民案不是第一線要打的。
4.再次提醒大家:
醫糾案件之媒體新聞報導,還是常有些簡略或放錯重點。可能還是需再看判決內容。
X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昨天16:20
Lin Chandler這就是醫療疏失上,醫生佔有優勢的地方。
昨天16:35
醫界同盟而且沒有打錯…看完判決全文即知。
新聞的標題會讓人有些誤會
昨天17:35
Alex Huang的確,那醫院真的很軟弱,如果是我,早就告記者和報紙公司求償。
昨天17:41
Chi Hua Cheng既然怕醫療疏失醫生佔優勢,那喝符水就好,沒人逼你一定要看醫生
昨天19:17
Hsiang Szu Wang戴錯手圈是真,但是沒有證據有打錯針
昨天20:31
X如標題所示 患者帶錯手環屬真實 能打對針 才怪@@
5小時
X護理師不是看"手圈"治療,三讀五對才會給藥;再者,如果不是化療或急救藥,普通人單次接受非疾病藥頂多是沒效還不至於死亡,除非是藥物過敏!
4小時
Tim Chiang還是律師賺最多
昨天16:41
Chen David好的律師帶你上天堂,真的是差很多的
昨天16:58 · 已編輯
醫界同盟應該是認真的律師。
因為要細看對方的證據,還要主張我方的理由。這些都是要花時間,而不是說說就可
昨天17:20
William Wang貼藥局的圖作什麼???
昨天19:36
X一切為了錢
20:38
和解抗辯 醫師名聲賠掉
昨天20:43
Bowin Hsiao標題應改成 子女誣告勒索醫師不成
昨天20:58
X第一賣冰,第二告醫生(誤lll)

19小時

蘋果日報轉貼:醉父譙醫PO網還嗆來告 醫院真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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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蘋果日報2015年12月14日20:18

醉父譙醫PO網還嗆來告 醫院真告了

 
苗栗縣劉姓男子的1歲多兒子,10日晚間因吐血不適,由妻子先送至苗栗市大千醫院掛急診,醫師初步診斷胃出血建議轉院,劉男酒後趕到醫院,認為救護車叫了快半小時還沒到,不滿醫院處理態度,質疑「只照X光就診斷胃出血」,劉不滿醫院處置,先到臉書「爆料公社」投訴,痛罵醫院醫師一頓,但劉酒後辱罵醫師過程,也被民眾拍下PO到臉書「搶救急診室」社團,劉遭一面倒砲轟,該社團也向苗栗縣政府舉發要求追究。
 
劉姓男子今天中午說,10日當晚跟朋友聚餐喝酒,晚上8點多接獲妻子電話,指1歲4個月兒子吐血,趕緊搭計程車到大千醫院,他追問急診室陳姓醫師:「救護車怎麼半小時還沒來?」劉男說,過程中陳「態度傲慢,一直敲電腦鍵盤。」因為陳愛理不理,才帶著酒意罵陳三字經。
 
劉男說,醫院只照X光就診斷兒子是胃出血,質疑診斷有問題、太草率。雖然有人認為他觸犯公然侮辱醫院和醫師,要求他出面道歉,但劉男態度堅決說:「歡迎大千提告」他說,兒子轉送台中榮總,診斷為胃潰瘍出血,今天上午已出院。
 
大千醫院表示,10日晚上8:38分男童到院有吐鮮紅色液體,陳醫師有做嘔吐物和糞便潛血檢查,並沒有照X光,20分鐘後檢驗報告發現有腸胃道出血,因該院無小兒科腸胃專科醫師,建議劉妻轉院,晚間9時11分中榮同意收治男童、並通知合約救護車派車,3分鐘後劉父抵達,9點29分即出發轉院。醫院說,將循適當的法律途徑處理,但醫院和醫師暫不提告。
 
臉書「搶救急診室」社團指出,已正式投書苗栗縣政府縣長信箱,要求縣府依刑法,醫療法,少年兒童福利法來調查該名兒童父母的行為,絕不姑息這樣的踐踏醫療滋擾急診室的行為。
 
苗栗縣衛生局醫政科長古智誠說,初步認為劉男在急診發酒瘋,但未影響他人就醫權益,辱罵醫生行為干擾醫護工作,行為並不可取。
 
大千綜合醫院總裁徐千剛晚上表示,針對劉士芳先生在急診室非理性行為,已嚴重傷害醫護人員專業和尊嚴,更在網路和媒體上,不實散播損害醫院名譽的謾罵言論,決定對劉提出公然侮辱和毀謗罪。(楊永盛/苗栗報導)
 
出版時間:13:06
更新時間:20:18

女大生急救無效,大林慈濟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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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生急救無效,大林慈濟免賠?
雖只是短短一句標題,但此案卻歷經9年,刑事經檢方不起訴,而民事卻經2次二審,二次三審審理,經醫審會4次鑑定,長庚醫院鑑定,甚至詢問專家證人,於10412月中駁回對方上訴而維持二審高等法院更審判決(案號:102年度醫上更()字第1)始告確定。
雖然最後的結果是醫師的行為與病人的死亡間,無因果關係,故無庸賠償,然期間被告醫師身心之煎熬,折磨,耗費的司法,鑑定資源,實無從估量。
病人係死於猛爆性心肌炎,此在醫界皆普遍認定死亡率高,甚難救回之病症,為何在刑事被認定無過失後,在民事庭卻需經9年才判定:醫師勝訴?茲說明如下:
1.當天病人因劇烈嘔吐送急診,處理之張醫師於給予2000cc生理食鹽水後,未積極尋找病因,而在5點病人有呼吸急促狀況時未同步電擊,並請示上級醫師,此二部分固被鑑定單位認定有疏失,然而原嘉義地院及更審法院均採四次鑑定意見,認定:縱使張醫師皆做到,無過失,甚至換成其他醫師,因此病病程快速惡化,應會發生相同結果,故張醫師之疏失,與病人的死亡無因果關係。
由此點,大家可習得一經驗,攻防:
當相同的狀況,其他醫師也是這樣處理,或結果難避免,就會被認定無因果關係。
2.但到了第一次台南高分院二審(100年度醫上字第1),法官卻不採四次鑑定最後結論和刑事不起訴之認定,而認:張醫師的輸液行為是反向醫療,「深化急性心肌炎之嚴重性」,更認:另名主治醫師值班時「未到急診室醫療現場」,故其二人的行為與病人死亡有因果關係而判賠!
在處理民事案件中最怕遇到此種,不尊重鑑定報告者。如此無異之前已進行之程序,等同白作,虛擲!
3.幸上訴第三審後,經最高法院發回二審,再行審理,此更審之判決,乃就前次二審判決認醫師有疏失處,再詳為審查說明,改判回醫師勝訴,對方再次上訴第三審,5個月後即經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而定讞。
4.自此案之攻防,有二者,在醫糾訴訟中亦常提出,跟大家說明:
(1)鑑定報告出爐後,針對一些結論,細項,若仍覺有異,或需更詳盡,可用函詢其他醫院的方式。但詢問醫院,需雙方皆同意。
(2)可傳喚專家證人,也就是同科其他資深之醫師,就其面對同樣狀況,會如何處理進行詢問。



X沒給誠意,當然會改判有罪,,,
13 1:06
醫界同盟刑事部分是不起訴確定,沒改判
13 1:26
Victor Huang-Wen Tsai醫師心已寒
13 1:26
Tzu-Yi Hsu沒有疏失,賠屁啊
13 1:30
X為什麼要用免賠這種詞
好像沒有賠錢就是錯的、誇張的、無量的......查看更多
13 2:28
Hanping Chuang"賠錢"這種商業概念,說明病人或家屬不過把自己跟家人命當成可以秤金論兩討個好價錢來過年的貨物
13 12:05
X「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檢方的刑事處分不能拘束法院」即使刑事不起訴,法院自認為要伸張正義,還是能判民事賠償?
13 2:54
醫界同盟回您的話,民事判決不全然要受刑事拘束,且其適用的法則,認定方式也不完全一樣。
但是,仍應嚴守:因果關係之認定標準
13 3:30
Pang Thomas 繼續乱告E師 等着自食其惡果 而已超級快就會臨近
13 4:35
Wing Chau個人認為更一審的專家證人幫了很大的忙
13 8:39
醫界同盟沒錯。

13 16:06

常見問題系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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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系列一
Q:為什麼病家那麼喜歡,以刑事提告,逼醫護被告和解?(提告業務過失,致死)
A:因為刑案有以下特色:
1.大家最知道的,就是:病人或家屬提刑事告訴,不需要如民事求償案件,需繳納請求數額1.1%的裁判費。
2.成為刑案被告的醫護,因是犯罪偵查的主角,所以,就算已委任辯護律師,自己也都要次次到庭,且和告訴人都站在檢察官前方,委任的律師是坐後面,需由被告自己回答。
反觀提告方,若有委任告訴代理人律師,可不用一直出庭。
兩相對照,可知會給被告的醫護朋友多大壓迫!家人應該更憂心害怕。
~~但實際上,刑事提告沒那麼可怕,反而不會讓人疲於奔命,因為:
1.檢察官案件也多,所以通常是12個月開一次庭,每次通常也是30分鐘至1小時。
2.在偵查期間,病家若還是到醫院,診所吵鬧,也可對他們不理性的行為提告,或跟承辦的檢察官陳報,請檢方勸告他們。
3.醫糾案件多需移給醫審會鑑定,因目前案件量多,通常要數個月到10個月多不等。在鑑定報告出爐前,檢方也不會一直排開庭。


x醫療刑事訴訟主體為法官、檢察官及被告,病人提告後,已退居證人身份,因為只有需要做證才會出庭。
13小時
醫界同盟謝謝樓上朋友補充!
但在檢察官偵查,還沒起訴前這個階段,
告訴人和被告都是偵查的主體。
12小時
X告訴人或告發人皆是刑事偵查發動者,但刑法上並無纇似民事訴訟原告之人,因此就算告訴人,雖屬偵查ㄧ部份,但仍屬證人身份與被告地位並不對等。
12小時
醫界同盟感謝鄧兄!補充的更詳細了。法醫雙修,佩服!辛苦。
2小時
X不敢當,感謝你願意分享這麼棒的內容,獲益良多。
2小時
Cheng Ching Lin感覺 蒐證 然後提告對方... 以訟止訟 也是一法!
12小時
X小弟也覺得這樣不錯 只是有沒有人敢開第一槍 用此法來遏止濫告的事件產生
10小時
醫界同盟回劉兄,我們2年前就玩過…開了第一槍,還民,刑事都告對方家屬
2小時
Cheng Ching Lin先做好準備動作 :廣設錄影器材!
2小時
X檢察官最大,愛起訴就起訴,愛簽結就簽結,不起訴,緩起訴都隨他便。
3小時
Hikari Chang害怕医糾,医糾還是會找上你。倒不如好好思考一下如何在訴訟中占到有利的位置。平常病歷要寫好,和同事要相處融洽,護理紀錄要清楚,一旦出了医糾,這些人,物都會是關鍵。

1 小時

常見問題系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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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系列二
Q:當家屬開始有質疑,或印病歷,或態度不友善,也就是可能有醫糾時,該注意事項?
A1.病歷,護理,手術紀錄…就算有些較簡略,不完整,絕不要再動…
因為之後若有訴訟,透過解釋說明即可。
但若增刪,反而讓病家多個偽造業務文書罪可告,且莫怪檢方或法官會印象不佳!
2.統一由一位醫師或護理人員回答醫療處置,諸如:打的針,用藥原因等等。以免病家錄到醫師,護士有差異的回答,在訴訟攻防時表示:醫院前後說法矛盾。
3.若係達成和解(沒上法院那種)
(1)書面開頭要寫「協議書」或「同意書」之類,而盡量不用:和解字眼。
講到錢,用:給付慰問金,而絕不要用:賠償金。
2)需載明:「此協議書之簽署不代表本診所(或醫院,醫師)有任何疏失,且此協議書效力及於所有其他醫護同仁」。
3)簽署後,不得對診所(或醫師)提出民,刑事訴訟及為其他請求。
醫界同盟若是這樣的協議書,他們不肯簽,就別和解。
昨天 9:45
醫界同盟而且用…賠償,和解的字眼,有時萬一到後來還是談不攏,對方會主張,或檢方較會認為:
醫院這兒有錯誤,疏忽,才會要”賠償”,
昨天 9:56
X意思是和解二字在字面上有承認錯誤之事實可能?
昨天12:55
醫界同盟沒錯。有這個可能性
昨天13:22
23小時
X「和解」在刑法上就是「認錯」的意思;
「賠償」是有過失而來的,無過失叫做「補償」
法律用字真的要很小心, 謝謝分享。
23小時
醫界同盟也謝謝大家的分享,重視
22小時
Chun-Yu Lin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預先拋棄,但刑事告訴權卻不然,簽署不得提出刑事告訴的協議書意義何在? 要限制被害人不得提出刑事告訴的法律藏在鄉鎮市調解條例裡面。
17小時
醫界同盟可加罰則

17小時

常見問題系列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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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系列三
Q1:實務上,身為醫糾案件之被告,委任律師後,可否不用出庭?開庭時間可否避開門診?
A11.若是刑案被告,醫護人員是行為人,被偵查訊問的主角,所以即便有律師,原則上都要到庭。倘若要請假,需先具狀聲請,檢方如未再寄改期通知,則仍需到庭。
若是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則可全權委任代理人出庭,影印開庭筆錄,寫書狀,不用出庭。附帶一提,醫糾民事依訴訟法規定,需先排調解庭。倘若醫護朋友認為無過失,不需調,可具狀表示雙方顯無達成和解,故移至法官審理。
2.在刑案,被告醫護人員可在一開始收到傳票時,即將自己的門診表或值班表陳報給檢方,且表明為了病人之權益,請檢方或法院排非門診或非值班時間。
Q2:提供給檢方,法院的參考文獻,若是國外的journal .英文教科書,提供方式?
A2a.最好就相關連那部分,標示出,且翻譯成中文,檢方較好理解。
b.還有,不用量多。與案件有關連之部分,翻譯即可。最好由外面翻譯社翻譯,較無爭議。
c.其實國內該科雜誌的文章,雖都較淺顯,還是可提供。
X醫學和數學
都是科學

數學,一加一,一定等於二
醫學,卻是隨時間而需修正,去年奉行的理論,醫療模式,今年或許就要有所修正,,,
6小時
X基本是是以行為時醫療水準來論定。
6小時
X文獻,參考資料
一定是過去式
有時間差
6小時
醫界同盟二位別太擔心…
通常這些教科書,文獻,只是讓檢方大概有:
如此治療,手術,是通常同科的選擇,或通常都有這些併發症,後遺症即可
5小時
X文獻資料隨便即可,法官只看誠意多寡,沒空看資料的!
4小時
醫界同盟回魏兄…其實還是有幫助啦!真的…
5分鐘
醫界同盟主要是,其實檢方和法官也是過勞…
所以,相關文章,資料,不用多,我們還會用螢火筆劃重點
5小時
醫界同盟讓他們也較快了解,較接受我們的觀點。
較好判決,或不起訴
5小時







常見問題系列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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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系列四
Q:收到病家聲請衛生局的調解通知,該如何處理?需注意事項?
A
1.通常流程是衛生局會先寄對方的聲請理由及請求,要求醫師這邊寫回覆說明。在 此 特 別 提醒大家:
a.一定要回覆,不管實際上有無要和對方和解。別讓日後辦理的檢方,法官覺得我們態度不配合,很高傲。
b.內容部分,非常重要的關鍵,就是大家只要針對當時當日,醫療的處理過程,簡要敘述即可。因為,這只是調解,又不是給法院的狀子;二方面,對方律師常是透過這個衛生局,各位的回函(通常醫師都寫很詳盡,包括當時的判斷原因等等…),獲得病歷所無的資訊,和我方未來可能的答辯重點!!也就是說,病家聲請調解,有許多是為了取證或讓醫師方鬆懈。各位要小心。
2.還有,倘若醫師覺得自己無疏失,也沒想要和解,在回覆衛生局的文中,即可明白且委婉,堅定的表示:應無調解之必要,所以,不出席。
3.此外,有些病家是雙管齊下,又告又聲請調解的。同上,也可跟衛生局表示,因為案件已進入偵查,應無調解之望或必要。



X PO
大感謝!
實戰守策
昨天 8:46
X就像專利訴訟
對方公司來信
內容主張我方侵權......查看更多
昨天 8:52 · 已編輯
醫界同盟陳兄比喻的沒錯
昨天 9:26
Jessie Wood請問如果只收到調解通知,沒有狀子,我們是否可提出誣告或是其他來反制這類病家的動作?謝謝!
昨天12:07
X若可舉證當事人確實無中生有,也不怕他告,可以試試。但多ㄧ事不如少一事
昨天12:53
醫界同盟謝謝陳兄先回答!
誣告罪是還不能告,因為他只是聲請調解,還未向警方或檢方提告。
昨天13:15
Jenny Kam【誣告】是病人有提告訴。。

沒有告你到法院,你是跟鬼說他誣告你啊?
13小時
Ethan Hsieh .
應該給醫學院學生上這類的法律課程!
昨天13:03
醫界同盟謝謝樓上朋友!這是實務上的狀況。
法律系是理論和實務差距最大的。
23小時
Jenny Kam贊成,我已經唸台大法律學院5年。。從來沒有老師討論過此事。。。
13小時

X人蔘

有太多奇幻旅程......查看更多
22小時
22小時
Jenny Kam我在台北縣衛生局工作兩年,,每個星期五下午固定有協調會,看過醫師病人死要錢無數

現在病人開始聲請書就寫他要多少錢還很熟練......查看更多
10小時
醫界同盟感謝你的分享!這就是我們在這裡,希望大家堅定,不能輕易被嚇到的原因
7小時
X能考上,檢察官,法官
都是精英......查看更多

2小時

常見問題系列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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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系列五
Q:令醫界朋友聞之色變,懼怕的「刑事再議」,究係何方神聖?有何特色?
A1.再議,是針對病家提出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醫師無過失,或醫療行為與病人之傷害,死亡無因果關係,為不起訴處分後,對方在7天內(含六,日),具狀向原檢察署提出,再由原檢察署將卷宗資料,一併移送給高等法院檢察署。
2.恐怖的來了。在高檢署這兒,是不開庭的。由高檢署看完再議聲請狀,和卷證,決定再議有無理由。
3.如果對方再議成功,高檢署會將案件發回地院檢察署,換另一檢察官。若還是不起訴,對方還是可再議。依此類推,換句話說…再議的無次數限制,是最讓人疲憊,害怕且不安的。
4.如何避免對方再議別那麼容易成功?
→依我們處理的經驗,在第一次被告的偵查程序,盡量讓檢察官送鑑定。
因有些案件,告訴人傷不重,或有時檢方認為無鑑定必要,即為我們醫護朋友不起訴的處分。雖然大家當時會很開心…
但其實如此,對方很容易質疑,也讓高檢署覺得:沒鑑定好像真的有問題,就較會發回。
5.若高檢署認再議無理由,就駁回再議。對方雖可於10內向法院一審聲請交付審判,但因已被檢方二次駁回,通常交付審判是不會成功的。

醫界同盟在經驗裡,特別是診所或醫美的朋友,真的不要太輕忽。檢方覺得狀況不嚴重,輕度傷害而已就沒鑑定,而發回幾次的案子,還不少。
真的別怕麻煩…越想快速結束省事,日後更麻煩
6小時
X前置作業先做好

1 小時

常見問題系列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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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系列六
Q:大醫療院所急診或診間,對病人暴力和辱罵之處理,通常程序為何?
A
1.暴力部分:
現依醫療法第24條之規定,為非告訴乃論罪。於立即報案後,警方趕到,可在醫院當場製作雙方的筆錄。
但實際上,如此讓警方較不方便,二來被傷害的醫護朋友,通常需休養或還在驚恐中,且讓施暴者留在原地,醫院其他醫護也會人心惶惶。
所以,通常是當天警方將對方帶回警局作筆錄,而被傷的醫護朋友則是當天休息一陣後,輕微的也是到警局,重傷的,可請警方到醫院。
但特別要提醒大家的:
a.當天醫院所錄到對方施暴的錄影,最好也在去作筆錄時,一併給警方,他們才能以最快速度,在製作完筆錄後,連同證據,送交檢方,避免延宕。
b.不 要 當天就和對方和解,因為現在醫療院所暴力是非告訴乃論罪,一定要到檢方那,起碼開一次庭。要和解,到那時再談,一方面讓對方知道嚴重性,二方面在檢方達成的和解,通常對方較會真的遵守。
2.侮辱部分:
a.此為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要醫護朋友自己到警局提告,或寫告訴狀寄給檢察署。
須在事發後6個月內。
b.其實此二罪刑責低,所以重點通常是在:對方的道歉呈現方式和賠償金額。
雖然這部分,依法是等檢方為起訴處分後,提附帶民事時才請求。但實際上,因此種罪和解即可撤回告訴,所以在偵查程序,檢方會勸諭和解。

X對於醫療暴力事件,絕對訴訟到底,絕對不和解!
和解只能表現醫療人員的軟弱,更會助長加害者的囂張態度,間接影響其他人的認知,反正對醫療人員打打駡駡無所謂。
暴力事發時,病患先搞悲情求同情來規避刑責!更威脅醫療人員説,不和解就是沒有醫德!對醫療人員污名化!......查看更多
117 8:53
醫界同盟回樓上朋友的話,沒錯!
所以一定要到檢方開庭,或起訴到法院後,再說。
117 10:26
X不好意思
對醫療人員有傷害行為
請問是非告訴乃論 還是 告訴乃論?......查看更多
117 12:34
醫界同盟回施兄的話,醫療法24條第4項規定,有該條文第2項的狀況時,警方可移送檢方。
而第2項規定,有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危害醫療安全者……
傷害醫護朋友,依刑法本是告訴乃論,需經提告才移送。但有醫療法24條第4項之規定,就可直接移送到檢方。
117 13:10
X輕症看急診 我可以打罵一頓再說 反正醫療法沒規定醫師不可以打病人吧? 只會防禦 ?
14小時
X但目前醫療法24條好像只針對醫師跟護理人員
至於醫院其他行政部門員工好像不適用
11小時
X醫院高層說 一瞬間 監視器 全都壞了 攤手
說要當證人的 長官摸頭 看考績
4小時
X法院
法官比較大還是高層?......查看更多
2小時


明天開始 一天一心法 歡迎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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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開始
一天一心法
歡迎收看

木容世家
120 20:59 ·
為了讓台灣所有原本只想好好當一個醫生的人
能有追求免於恐懼的自由
決定從明天開始一天Po一則心法

歡迎收看

依法轉診有時是必要的 完備人員, 專科, 設備反而會讓自己騎虎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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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轉診有時是必要的
完備人員, 專科, 設備反而會讓自己騎虎難下

木容世家
121 7:28 ·
醫師心中永遠要保留「依法轉診」的選項

錯誤示範:
病患重大創傷不肯接受輸血
家屬要求學國外文獻做高壓氧治療
其後於高壓氧艙發生急救事件死亡
家屬提出告訴

正確解法:
「本院無高壓氧艙專用呼吸器,建議轉三總治療……」
(三總不要打我……)

X無良雙聖表示,依法不收急診賠錢貨,才是真正高手!
121 7:58
Hikari Chang愛逞英雄最後就會變狗熊。
121 8:52
X其實,遇到這種病患還願意收,醫師自己也要負責,適時的承認自己不行很難嗎?在鄉下小診所,只要有疑慮,寧願直接跟病人說我不會,至少晚上好好睡
121 22:51
X應該建議轉到和信超醫學中心,才有機會救活!
121 7:41
Shenge Chou轉萬安吧!
121 18:22
Ching Yi轉耶穌了
121 13:48
X為了信仰而活,並非壞事,但千萬要知道自己做做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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