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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醫糾案件的破綻出現在護理記錄 所以平日對護理人員都要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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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醫糾案件的破綻出現在護理記錄
所以平日對護理人員都要好一點
木容世家
122 21:51 ·
病歷往往是「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喜歡更改護理記錄的高層尤其是無事生事代表


X護理人員的訓練
本來就是獨立自主
也是保護自己

沒理由和醫師一樣?
和交情無關

朋友的兩肋插刀
是利它
而不是刀插朋友兩肋
拉護理人員一起死

肩膀硬一點好嗎!
人家一個月
才領領個幾萬塊
122 22:27
Yuchengco Carlos她們也不可能替你改護理記錄該怎樣就怎樣
123 0:00
醫界同盟護理人員的確不會也不該替醫師修改病歷
在很多情形下
護理師是很好的人証
因此當然交情很重要(比竄改病歷重要)
123 5:53
X其實
也不叫竄改病歷
太沈重
只是
寫得完美一點?
情狀有三,
1.活業紙
拿掉舊的,重寫新的
2.一本
撕掉重寫,少了頁數
會被懷疑
3.電腦作業
修改,表面超完美
但,電腦鑑識的教授說,
要七次?才有可能完全洗要?

情,理,法,誰優先
放在天枰上
難!
年輕的醫師,
尤其是在病房
多少會有些處置
不夠完美?
多少心裡有些不踏實
想再補充一下
在法律上,
反而造成過多的想像空間,,,
123 8:13
X醫師不是神
尤其是
面對病人突發的緊急狀態
我太太是護理人員
也曾在台大病房
走跳過
也曾有年輕的住院醫師
內心忐忑不安
拜託她過,,
我講這些話的意思是
每個大醫師
都是從,
會出一堆錯的小醫師開始
當您飛黃騰達時
莫忘初衷
多照顧手底下的,細漢!

有事時,別推給基層人員
醫院的管理高層
肩膀硬一點,
幫基層扛起責任來
124 19:52
醫界同盟您的補充真是太棒了。感謝
123 10:39
醫界同盟重光兄說的是!且在法界的角度也是。
推給年輕的醫師,護理人員,其實更讓自己處於險境劣勢。
因為檢方,法官就更會主觀上認定:
這 件 醫 糾很有問題!

123 10:38

拉高自費佔比是醫院生存之道 但切身相關的醫師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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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高自費佔比是醫院生存之道
但切身相關的醫師請注意

報酬率 = 無風險報酬率 + 風險貼水(risk premium
風險貼水與投資風險成正比。
健保醫療最大的問題之一是未考慮風險貼水的該當價值
也因此橫生許多醫療糾紛
而賺了錢的醫院資方樂得將責任推給直接行為人──醫師


X拉高自費的費用,有時會讓病人與家屬有更高的期待!當期待落空時,又是另一個糾紛的起源!
123 11:43
醫界同盟說的太讚了
123 12:05
Chi Hua Cheng呆完郎只是不願承認醫療沒有100%會好的事實
帶走你的是死神不是醫師,醫師是與你一起對抗死神的夥伴
123 12:23
X健保制度由健保局定價,醫療風險由健保局支出,病人應該要控告健保局而非醫生。
醫生只是提供醫療服務讓健保局替民眾選擇,本來所有醫療風險就應該要由健保局承擔且不得和醫師追償,除非醫生自己定價,健保局才能向醫生求償。

健保局是強迫醫生接收不合理收費提供技術,自然就要自行承擔風險。

健保真的是殘害台灣人最嚴重的政策,造成醫療產業崩壞,而連帶醫療產業後面的供應鏈完全被壓縮。

破壞台灣人的健康,也摧毀台灣的重要的經濟產業群。
123 18:22

X尤其是一開始的Learning curve最可怕,更可怕的另一階段是熬過Learning curve 後有自信的時候,話容易說得太滿,結果就出事了。
123 8:50

Ivan Shaw表面冠冕堂皇,其實……。

老生常談: 錄音及人證對自保的重要性 遠勝同意書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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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所謂的毒果樹理論
檢察官及法官都是人
都有想知道事實的渴望
當他們獲知實情
難免在庭上表現出對胡亂興訟病家的嫌惡


老生常談:
錄音及人證對自保的重要性

遠勝同意書的效力

被告是台灣醫師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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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台灣醫師的義務
但遇到不理性的病家採取不適當的方式抗爭、或企圖壓迫醫師以討誠意
正好拿來祭旗
也可製造對方請律師的經濟壓力和被偵查的心理壓力

木容世家
昨天 12:54 ·
告人者人恆告之
⋯⋯告什麼?

1.病家在未提告前,或已提告,尚未偵查終結,在網路上謾罵,或開記者會指責,此可提告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2.診所常見,病家數人霸佔門口或掛號櫃臺不走,或叫囂,他們如此的行為,其實是妨礙其他病人看病,醫護執行醫療業務權利的行使,有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醫療暴力也須留個記錄

看別人如何敗訴 從中吸取寶貴經驗: 詳列手術相關說明於補充說明書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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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別人如何敗訴
從中吸取寶貴經驗: 詳列手術相關說明於補充說明書的必要
木容世家
127 5:18 ·
手術補充說明書的重要
彰顯無疑

Hikari Chang這案子有上訴到台南高分院,結果還沒出來。(103年醫上字5號)還是會有翻盤的可能。
127 23:15

重要的提示 關於拒絕急診病人前你該想清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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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提示
關於拒絕急診病人前你該想清楚的事
對醫師個人而言或站在醫院立場來看,取捨絕對不同
醫師過勞、設備不足、人員不足等都可以是拒絕理由
絕對不要逞強

Jungtang Shieh台灣醫事安全法學論壇
2小時 ·
醫師或醫院的急診可以拒診嗎? 如何判斷急或重症?

如果要拒絕急診病人,除應具備準確判斷能力外,還必須參考下列法律,並非一句話就能拒絕,慎之!否則,不但可能違法,病人或家屬若有不滿,還將面對司法訴訟。

醫療法601
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 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73
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醫師法21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全民健康保險法70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緊急醫療救護法361
醫院為有效調度人力與設備,應建立緊急傷病患處理作業流程及內部協調指揮系統,遇有緊急傷病患時應即檢視,並依其醫療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其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先做適當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或報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助。

X還有:『緊急傷病患轉診實施辦法』(行政命令)

4

醫院辦理轉診,應先聯繫後送醫院。後送醫院不得拒絕接受其轉診。
病患或其家屬要求醫院將緊急傷病患轉診至非後送醫院時,醫院應告知其可能之風險,並記載於病歷。
後送醫院於傷病患緊急情事消失後,得經傷病患本人或其親屬之同意,協助其轉回原診治醫院。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所訂分級標準評定之最高等級之後送醫院非有前二項所定情事,不得將緊急傷病患轉出。

『最高等級之後送醫院』沒得轉診喔。


鄭教授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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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教授觀點

YC Cheng
昨天 5:58 · 台北市 ·
只有對「待急救病人」不得拒絕!

看了昨天蔣部長的發言,以及對之的一些反應,我想,不只蔣部長,甚至一般人,都沒有真的搞清楚過:依法,只有「不得拒絕急救」,沒有「不得拒絕病人」;或者更精確說:只有「不得拒絕待急救的病人」,而非「不得拒絕到醫院診所的病人」,亦即,就算到了「急診室」,若非屬「待急救的病人」,仍「得」拒絕之。

當然,這只是純就法律規定分析之,至於醫院診所如何拿捏分寸於實務,是件極兩難的事。但是,要搞清「法律義務」,要釐清「法律責任」,要執行「分流」,就先得把這些概念搞清楚。

期待處長區別「急診」與「急救」概念的專文,早日問市。


總之,法律上,不是到了「急診室」,就是「待急救病人」; 「待急救病人」往往在路邊。「待急救病人」,不想救不行;其他的,就「看你高興」,但你敢不敢真的幹,是另一回事。

用胃癌切除術後因肺炎死亡之機率,做為損害賠償金額判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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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胃癌切除術後因肺炎死亡之機率,做為損害賠償金額判定之標準?
此案為署立基隆醫院之案件(台灣高院104年度易上字第7),被告醫師在替病人做完切除手術後,第19天時病人有腹脹,痰多等現象,經照胸部X光,懷疑肺部感染,卻未進一步安排做腹部超音波或電腦斷層檢查,至未發現腹部膽汁滲漏,終至病人最後因敗血症而死亡。此案件雖然判賠金額24萬元不高,然其中實有值得討論,注意之處:
1.此案件病家先提出刑事告訴業務過失罪,不起訴後經再議發回仍為不起訴處分。因為刑案偵查的重點,在於:
被告醫師的手術及之後發現肺炎感染時的處置,有無符合醫療常規。易言之,刑事乃採較嚴格的因果關係認定,則醫師未安排超音波等檢查,並非直接導致敗血症之原因,而醫審會又認未排超音波等檢查,未違反醫療常規,故刑事部分沒事。
2.在民事部分,因醫審會報告還有表示:早一步安排診斷性影像學檢查係屬必須,故認定醫師仍有注意義務之違反,致病人喪失及早發現,提高存活之機會。
由上可知,民刑事在每個各案,斟酌審查的過失,注意義務之違反,不見得標準皆相同。所以,已提醒過大家很多次,
刑事就算不起訴,在民事求償這兒,不能就掉以輕心!
3.病家求償60萬元(喪葬費+精神賠償),法官判醫院和醫師連帶賠償24萬元,竟是以:醫師主張術後肺炎發生致死的機率為60%,就認定過失比例為40%,且未說明如此認定之原因,又非一般損害賠償之審酌標準,有輕率之情。

X這是三審定讞?我們要忍受這樣輕率的判決?
Tzu-Chien Cheng3.太草率,扣掉致死率就等於過失比率太過鬼混...但是死人只賠24,從自我安慰的角度上: 賽翁失馬...
醫界同盟謝謝大家的補充。
這案件金額未超過150萬…只能2審定讞
X台灣人的悲哀...併發症或死亡可以告醫師,但不合理的判決要找誰申訴?
Min-Hong Hsieh 自由心證是無可推翻的,你奈法官何?!
醫界同盟其實醫審會報告有時在主要因果關係認定後,只是補充陳述…
有些民庭法官或對造律師卻反客為主地用這些次要的補充陳述做判斷…
Min-Hong Hsieh所以...醫審會在回覆時更應該斟酌字句,別讓非專家的人找到縫隙,「可能...之虞」「恐有...」這些都不應該出現,可惜我們也管不到醫審會的醫師,以後仍然會有「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的事情發生
醫界同盟您說的沒錯

醫界同盟寫這篇,最主要是提醒大家:刑案不起訴後,別就掉以輕心

指控醫師2年前之胸部X光判讀為正常有誤,即求償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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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光片,示意圖與文無關。(自由時報資料照)

指控醫師2年前之胸部X光判讀為正常有誤,即求償1500萬元?
此為中心診所案件,現經高院二審判決賠償180萬元(101年度醫上字第6)。雙方仍可上訴第三審。此案在一審時法院原判決醫師及醫院應連帶賠償500多萬。二審於適用法律及舉證責任上,推論細緻縝密,值得一提:
1.原本病人除提告判讀放射科醫師外,還告核發檢查報告的醫師,高院即以:該醫師出具報告僅係以放射科醫師之判讀結果為基礎,無重覆判讀義務為由,駁回病人之主張。
2.最重要的是:高院依胸腺瘤之特色,即其分類非以瘤的大小,亦不因時間之延長而演變成為另一類型,故縱使2年後發現罹患惡性胸腺瘤,亦無從推估病人於接受檢康檢查時之病程期數為何,並據此認定:醫師縱使判讀X光片為正常此節有錯誤,然與:病人事後罹患惡性胸腺瘤且病程進化成第4期,無相當因果關係,進而除了精神賠償的請求外,其他所有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接受其他化療及廣泛手術所增加之醫療費用損害,均予駁回。
3.此外,嚴守舉證責任分配而不濫用倒置,亦甚值肯定,即高院認定,病人發現罹患第4期惡性胸腺瘤之時間,距離中心診所健檢已相隔近2年,該2年期間身體變數極大,如苛責健檢判讀之醫師須就2年前病人身體狀況,未罹患惡性胸腺瘤之消極事實,負舉證責任,顯有失公平!因此判認,仍應由病人就其事後罹患第4期惡性胸腺瘤之結果,與醫師誤讀X光片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
4.至於高院認定,醫師判讀X光片有誤,判決應賠償病人180萬精神賠償部分,仍係以:令病人喪失及早發現病徵接受治療之機會,因而造成病人精神上之痛苦此理由,併此敘明。



Sylvia Wen 52歲的顧姓男子是美國執業的建築師
52歲的顧姓男子是美國執業的建築師
52歲的顧姓男子是美國執業的建築師

健保萬歲
21小時
Bomder Seven體檢應該是自費的
13小時
Sylvia Wen 987月,顧男因為胸痛不適到仁愛醫院就診,這才發現自己已經罹患惡性胸腺瘤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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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該說我都看到不是重點的地方
有病歡迎回台用健保
便宜又方便
健檢也很俗又大碗呢

他告醫生的問題我沒辦法說誰對誰錯
因為我不是當事人
不知道來龍去脈
實在不敢妄下斷言到底是亂告醫生還是醫生的問題啊
所以我沒對新聞真正重點做出評論喔
13小時
X以後千萬別跟人打架

不然十年後他掛了你可能都會被判過失致死(哭哭
19小時
Fredy Tw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不相同,造成敗訴者精神受到極大傷害。所以一審法官也得連帶一同負責『誤判陰影』誤判的責任, 需賠償180萬。
這樣才合理吧?
喵的!這些X官腦袋有洞嗎?
17小時
AJ Lee幹!這樣還要賠180萬?這不是鼓勵醫療糾紛病患撈錢嗎?
15小時
Chiang Meng-Ying又是一堆香蕉人
15小時
醫界同盟回樓上朋友的話…其實這部分,一般法官都判的較籠統。
而本件高院法官,依據2次鑑定報告,是認為,當時X光片在胸部上已有陰影,故判讀為正常此部分有誤,因而延遲病人當時或之後較快追蹤,或做進一步檢查,致病患精神上承受痛苦,始判決賠償。
15小時
Yen-yu Hsiao病人一直都有尋找其他醫師之權,何來延遲之理?
13小時
醫界同盟這也是一種攻防方法。在上訴審可當理由之一
13小時
X其實病患如何證明痛苦是從該次檢查產生?
而不是從之後的檢查高度懷疑為惡性後產生?
10小時 · 已編輯
Hsiao-Yun Ting
Hsiao-Yun Ting 病人應該要證明「如果兩年前就告訴我,X光其實很多東西看不到,要我擔心的話就再進一步做自費檢查。這樣我就不會產生痛苦了」

然後大家就會知道這是不可能的事情。這樣只會更痛苦。
8小時
X是否以後只要不確定就寫疑似?
另病人因疑似病兆痛苦一年後決定切除,發現是良性,依照此案也是醫生敗訴。

另一個案例:
醫生診斷病患有初期高血壓,建議要吃藥和飲食合併控制,或是嚴格飲食控制,有機會恢復不用吃藥,但是病人決定採飲食控制,之後病患高血壓恢復正常,病患說因為醫生之前診斷為高血壓,以為要長期慢性服藥,遭逢精神上的痛苦。法官依照上訴理由,也同樣可以判決醫生敗訴。

高血壓為可恢復,不應該這麼早建議病患吃藥(結果病患不吃藥高血壓後腦出血,也算醫生的錯),因建議病患長期服藥,導致病患身受精神上之痛苦。
10小時
X這樣那有人要當医生?XX
12小時
Hsieh Yan Yan 52歲的顧姓男子是美國執業的建築師
52歲的顧姓男子是美國執業的建築師
52歲的顧姓男子是美國執業的建築師

健保萬歲
12小時
X沒看到X光無法判定事情對錯。
12小時
X我對這判決也有陰影
10小時
X健保亡國啊
10小時
Cand Ou不能更同意了!
9小時
X兩年前體重和兩年後體重都會有變化了。
這不只X光片陰影,更是判讀醫師的陰影
10小時
ChengChe Tu這種事後諸葛都很容易,但一模一樣的陰影,搞不好十個有八個去做斷層都是正常的,但這位建築師的不是。那又怎麼說?以後也少判讀了,稍微奇怪就全部都說「去做斷層」?這樣對嗎?
10小時
Hsiao-Yun Ting當然對囉,不然他會來告你
8小時
ChengChe Tu無敵的防衛醫療啊
1 小時
醫界同盟回樓上大家的疑慮:
此案最主要問題在於「明顕陰影但未看出」
以致於醫審會無法視而不見當成無疏失
因此其他𧗠生出的問題便容易受法官自由心證影響
往後行醫之路大家必須心裏有數:有懷疑就説,該做進一步檢查就建議,這就是防禦性醫療
1 小時
Candy Chiang是不是以後X光判讀報告都要經過法官簽名才能發布?
1 小時
X醫生們辛苦了!

37分鐘

小孩在100年8月於台大動齒瘤移除術,卻追究5年間前牙醫師之民,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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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1008月於台大動齒瘤移除術,卻追究5年間前牙醫師之民,刑事責任?
此為三重牙醫診所案件,刑事不起訴確定,醫審會3次都認醫師無違反醫療常規,民事一審勝訴,二審高院(102年度醫上易字第8)卻以:醫師違反告知及轉診義務,判決醫師及診所應連帶賠償。
該判決雖已不得上訴第三審(因金額未逾150),然有違誤及日後各位需預防注意處,茲說明如下:
1.原告因至12歲側門齒仍未長出,後至台大醫院進行齒瘤移除,恆側門齒及犬齒之露出手術後,竟對被告診所,於95年間拔乳齒後未裝設空間維持器避免中門齒倒向側門齒,而影響其側門齒萌發,主張有過失。幸蒙醫審會認定:原告當時已7歲,符合永久恆齒萌出時間,未裝設不影響,而無違反醫療常規。
>>由上即知,為避免因此小事即被民刑事追殺,拔乳齒後要否裝空間維持器,要留意或跟家長確認,記在病歷。
2,但是,高院卻以:被告醫師自96年至98年間,對原告左下恆側門齒未萌發情形,未加以關心並進行X光檢查,故違反醫療法82條注意義務及醫師法12條之1告知義務;99120雖有拍攝根尖X光片,然未建議原告轉診,拍攝較縝密之X光片檢查,故違反醫療法73條轉診義務,致延誤原告齒瘤最佳治療時機,故應負賠償責任。然查:
牙醫診所並非一般大型醫院,通常多為口頭與病人,家屬溝通,且原告自7歲看到12歲,次數頻繁,依經驗法則而論,亦極有可能多次,一直提醒,告知原告之父母,應至有完整儀器之醫院照X光檢查,是家長沒帶孩子去,將問題擺著。豈可在多年後真的出狀況,動了手術,反回頭追訴?
>>再次提醒,只要是診所醫師,有要進一步檢查或建議,寫幾個字也好,才不會被法院認定:無法舉證!
3.最令人無法接受者,係刑案不起訴部分,已表示:醫師未即時發現齒瘤與100年之手術間無相當因果關係,且是否會產生未能萌出之傷害,尚難確認,雖然一般民事可為與刑事相異之認定,然而本件是連:有無傷害結果皆難認定!高院民庭焉能在傷害未定前,即以:醫師違反醫療法,醫師法,進而引民法184條第2項規定判決醫師應賠償?


X台灣人厚顏無恥把醫師當提款機的鐵證!!!
520 8:04
Jenny Kam這樣也可以囉~昏倒!!
· 3 · 520 11:59
X不知道鄧醫師有何看法?
520 16:38
X報告學長,小弟研究看看。
520 18:20
醫界同盟拜託了,謝謝哦
520 18:47
X雄 醫界同盟妳已經分析的超棒,感謝關心牙醫訴訟
520 18:48
X雄 醫界同盟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1214744725205319&id=981945941818533
520 22:38
X從判決書來看
顯然是有牙科大老在幫忙病方
520 17:59
醫界同盟 陳X武兄,你太厲害,版主也有同感
520 18:48
Jenny Kam我從半夜看到你文章一直打不開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判決書。他假日都會不動

你可以貼高院判決書給我嗎?
520 19:16
Jenny Kam誰是牙科大老???

病人想告人,一個律師,一份狀紙,告一個醫生跟十個醫生也是這麼多錢......查看更多
520 19:20
Jenny Kam我看過一遍判決書

我認為沒有看到【牙科大老】陷害

因病人覺得是【附近診所威登牙醫診所發現】

所以是他們附近診所,讓家長覺得被告專業水準很低

威登牙醫診所是大老啊。。。
我幹22年牙醫今天才知道
520 19:42
Jenny Kam既然他可能覺得拔乳牙錢少父母又囉唆。。。但是囉唆到這麼機掰又倒楣,算他中獎

我覺得他在訴訟過程,律師跟他本人也是完全沒有防禦
520 19:40
醫界同盟您說的沒錯。或許是因為刑事已不起訴,三次鑑定都無因果關係,就有些放鬆
520 19:43
Jenny Kam刑事要求本來就高

民事判決書也沒有看到被告抗辯任何家屬費用

他喜歡照單全收。。民事法官就照判
520 20:04
Jenny Kam 民事和刑事的判決邏輯是不一樣

刑事是要替被告找理由沒事

民事是你都沒意見,關我法官甚麼事
4 · 520 20:05
Jenny Kam這牽涉到民事是當事人進行

刑事是要求發現真相 不自證己罪
520 20:06
Jenny Kam 我唸台大法律研究所這麼多年也看無數的判決書沒看過被告和被告律師

在判決書居然完全沒有主張抗辯
他是怎樣去法院罰站嗎?他自己都不認真打官司。怪誰?
520 19:44
Jenny Kam看到病人列損害賠償金額。。他們一定在訴訟過程,按照民事訴訟法,法官會再寄一份給被告醫生
520 19:45
Jenny Kam他開庭前兩星期就會收到。。。他就要開始研究原告提出的費用合理嗎?

結果。。。整判決書,被告醫生和律師完全沒意見
520 19:47
Jenny Kam例如。。原告的精神慰撫金高達60

請問。。孩子下排少一門牙。。。五年痛苦有人家摔斷一條腿痛苦嗎?

被告應該找出其他判決參照,證明孩子沒有那小門牙沒有斷腿舊判決痛苦。。。他甚麼功課都沒有做

律師也懶惰
521 7:58
Jenny Kam單單。。。我看到清單都嚇到

被告醫生自己有做功課。。找舊判決。。。然後寫狀紙讓法官認為

他的精神痛苦嗎?就算痛苦,價值60萬嗎?
520 19:52
Jenny Kam還有父母要求矯正費用十幾萬加牙齦手術費用
520 19:53
Jenny Kam 這十幾萬。。。他應該去找矯正教授給他出文件

他就算五年前發現。。。還是一樣要矯正

矯正本來牙齦就會跑掉

跟五年前他沒仔細研究診斷

【無因果關係】
520 19:54
Jenny Kam請問我花五分鐘看判決書

就發現一條60萬精神費和矯正費十幾萬

被告居然連我說這麼簡單的事都沒有研究也沒有遞狀告訴法官

你認為法官【是否應該按照家屬請求就判決<===是被告自己沈默,跟牙科大老甚麼鬼東西】
520 19:56
Jenny Kam民事訴訟是當事人進行主義

就是請求範圍(就是錢)是原告開價。。被告要抗辯費用不存在理由

這份判決書,, 我沒有看到被告醫生有甚麼抗辯。。。所以就按照原告要求全給

所以我說被告【懶惰】就被坑80
520 20:01
醫界同盟回樓上的朋友…謝謝你的意見。
1.但…因為這已是二審判決,所以,在一審已提過的訴訟攻防,不一定會在判決書再列一次。
2.有些二審法官,會把醫審會意見詳列,但雙方律師攻防的訴狀內容,不一定會全部載入判決。
3.所謂…可能有牙醫協助對方原告,是因為原告的主張用語,有不少是很專業的牙醫方面用語,一般律師學法律,是不會這些的…
在此補充說明。
520 20:17
Jenny Kam不要笨。。這個案件簡單要命

簡單說就門牙被齒瘤擋住。
然後被告沒拍大片,因為健保不會付錢或老診所沒有全口機

家長索費都是他自己想做的自費。。亂扣被告身上而已

不需要甚麼偉大牙科大老,我看牙科實習要叫家長付款,都會列清單

一看就是家長把清單直接貼上

我們整天在開清單。。。
520 20:27
Jenny Kam專業名詞,家屬只要申請【診斷書】和【Google】和清單就解決。。。

況且家屬也沒寫甚麼偉大東西,他列費用都是滿街牙醫都會講

還大老。。講甚麼大事。。。
520 20:28
Jenny Kam被告律師不懂。。

所以我才說被告醫生也不懂了嗎
1 · 520 20:24
Jenny Kam這判決書完全沒有提到醫審會
520 20:28
Jenny Kam我覺得被告沒有努力。。
520 20:29
Jenny Kam這故事告訴我們。。。面對這種存心坑錢病人

要有【小案大作】的心理準備
520 20:31
Jenny Kam我補充一案件
520 21:52
Jenny Kam是多年前看新聞
520 21:52
Jenny Kam一女牙醫看愛哭孩童,媽媽堅持坐在孩童躺椅一側
520 21:53
Jenny Kam後來孩子起來潄口。。椅子起來,媽媽來不及站好。就用他大腿被升起來椅子夾到【開口60萬】

女牙醫不肯。。。判刑半年
520 21:54
X跪求判決
520 22:31
Jenny Kam找不到啊
520 22:34
Min-Hong Hsieh 520蔡英文總統就職演說
「司法無法親近人民,司法不能回應人民的需求,更失去成為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希望小英給我們一點改革,恐龍法官應該再教育了
520 22:09
Eugenia Huang 我這種醫療和法律外行人這一串看下來..覺得還蠻可怕的..一旦遇上什麼都告的人..被安上罪名以後..要自己想辦法證明沒犯那些罪..被要求賠償金額以後..要自己想辦法證明對方不值那些錢.....到底醫生們幹嘛這麼傻啊?
521 2:44
醫界同盟所以我才常覺:醫糾是造成崩壞最大的元兇
521 3:45
Jenny Kam 簡單啊!我現在醫院就直接拒絕看孩子

因為家長囉唆,孩子害怕要看很久,吵到整診所都無法做生意。健保一病人付不到200元,我還遇過住大直豪宅媽媽,連掛號費健保卡都不拿,一定你哄他兒子,不可兇,如果沒成功就吼你,你又沒看到。。。她覺得人家診所醫生不會躺下看電視哄他兒子是吃飽太閒嗎?來兩次就拒絕掛號,掛號也讓他等到打烊

我覺得很好

你在網路查關鍵字

兒童牙科

醫生爛

,那種小孩都被整城市拒絕奧婆小孩和家長,才看兒童專科又一直在網路罵。。。

最近牙科。。。因為兒童牙科官司一堆

大家一起把他們澳客都趕出去
不要看

台灣人就是活該
· 13 · 521 8:07
Jenny Kam山難不要救要國賠
521 8:03
Jenny Kam你越是無償或低廉幫助台灣人

他們越是遭蹋你
521 8:04
Jenny Kam我媽媽說【現在的台灣人都變得好狡詐又惡質】

大家看以後下場。。。
521 8:08
X醫界大理事們再不出來發聲 ,就只有任人宰殺了!
521 8:16
Jenny Kam跟醫界大老有甚麼關係???

你們討論全部都扯醫界大老

你早上大便
大不出來也跟醫界大老有關
521 17:54
Jenny Kam我認識很多醫學中心主任
和公會幹部
也被病人告
在大醫院窩夠久就變主任
整天玩公會,窩久就變幹部

奇怪誰說的病人不可以告他們
我還見過網路架網站罵

奇怪

你們是否
【得甚麼大老膨脹症狀】

台灣病人【看到醫生就想到錢】
你覺得跟
你們口中大老有甚麼狗屁關係

法院是【比較老的醫生開嗎???,】

甚麼都扯大老
老醫師只是離退休比較近
他們講話也不代表你大便比較順暢
521 17:48
Jenny Kam =======【社會共業】===
===台灣人醜惡,自食惡果==

反正台灣人到7~11刻薄時薪110工讀生店員

自己爬山要告救他屍體的賠270

颱風救他,溺水死要救難隊賠600

請問跟醫界或牙醫界的那些老頭有甚麼關係???法院他們家開?? 連總統都不敢說法院,他家開???

你們討論是否也生病
甚麼都扯大老

你們會怕
就甚麼鳥病鳥病人都趕出去

你們會怕
誰愛爬山就不要救,讓他自己死山上,沒人強迫你爬山。。。

颱風他溺水
你就不要救他

【【因為這就是台灣人真實風景,貪婪刻薄】】】

讓這些滿街跑的台灣人這麼會告
,快點去閰羅王那裡告。。

跟醫界大老有甚麼關系??
法院是他們開嗎?
521 17:56
Pang Thomas為了$ 什麼公義真理道德etc 都沒了……
以後E生為了自保 每看一個病人不管是什么鳥病:大到快死了或奈米到掉頭髮……都一律開轉診單或切結書……自保;
但後果就是不環保,累死医疗人員&病人/病家本身!
Pang Thomas 的相片。
521 18:58
Jenny Kam這位先生說得好~記得轉診單還要一式兩份
521 21:48
Jenny Kam哈哈
521 21:48
Jenny Kam一份貼在病歷~
521 21:48
Jenny Kam上次也有這款病人在醫院診斷癌症~後來還告過去幾年看過診所~管他是大便不出來還是擠青春痘都告囉

剛好有一家診所~
把轉診單給一式兩份~
貼在病歷~
給檢察官看!

檢察官火大~把病人誣告罪起訴
22小時


令人驚訝的事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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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驚訝的事件發展:
執行檢察署不准辱罵護士的被告易科罰金, 反立刻發監執行拘役45天!
此舉應可讓常受言語,暴力威脅的醫護朋友,倍感欣慰,鼓舞的裁定!
一,此為彰化地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87),起因於被告在彰基辱罵護理師,被判刑拘役45天,得易科罰金,經二審駁回其上訴確定後,送至彰化檢察署,被告聲請易科罰金9萬元,幾乎如此低刑度的案子均准予繳罰金代替服刑。
二,但這次,執行檢察官,破天荒不准被告易科罰金還旋即將被告發監執行!被告不服,聲明異議,經法院刑庭駁回其聲請。觀其理由,實太令人激賞讚嘆。茲略述如后:
1.被告侦查中,竟用他在案發當天違反護理人員意願,以手機錄影之內容欲卸責,證明自己沒辱罵。,但自影片內容可知,醫護人員當天在被告及其家屬不斷質疑之同時,仍持續對被告之母救治,法官認為被告事後竟還將其犯罪責任推給醫護人員,將自己各種犯行合理化,顯見其品行卑劣。
2.法官並認被告顯然不知珍惜維持不易的健保制度及醫療資源。
3.更糟糕的是被告於開庭過程中,要求傳喚之證人,多為案發時在場之醫護人員,不僅耗費社會資源並造成醫護需請假,而產生醫療缺口。
4.法官認9萬元對被告之資力而言,實九牛一毛,故難認易科罰金可對被告產生任何嚇阻作用!
5.案發至要執行刑責時,未曾給告訴人一個道歉或賠償,是就犯後態度,也無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三,由於上述事證,法官認為被告的法敵對意識極為強烈,自難認讓本件被告易科罰金可收矯正之效。因而詳敘理由,認為檢察官不准被告易科罰金,於同日發監服刑的指揮,並無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情事,故駁回被告之聲明異議。
醫院暴力之案件,倘若此後多有類此案例,應會令不理性之病人或家屬,較為收斂吧。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621401自由時報

醫界同盟案件經法官判決確定後,不管幾審,要執行入監服刑或易刻罰金,是由檢察署再核發執行通知處理。
· 13 · 2小時
X大快人心,應該廣為宣傳。
· 1 · 1 小時
X有此例後,以後有例可做依歸
· 2 · 1 小時
X醫院的立場應該堅定,不要「息事寧人」,尤其是面對一些無恥「民代」。
· 3 · 36分鐘
醫界同盟大家有興趣,可看起裁定全文,會更有感。
· 36分鐘
醫界同盟沈金翰兄說的對。其實常常是院方想息事寧人,結果病患或家屬就更囂張



彰化的醫事人員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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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宗勳
彰濱秀傳醫院>>天氣熱火氣大也不能這樣暴力相向!
=====================================
謝謝各位網友的支持與訊息提供!本案件已經報案處理,進入司法程序。本PO文也已經達到其原始目的與效果,對於大量網友的加友邀請就心領了,至於提供的證據我想已經足夠,更深的起底資料已經涉及個人隱私,非吾所願,希望到此為止!在此再次謝謝各位網友的幫忙!
接下來,更希望大家關心的是,這個社會為什麼病了,法官判決、媒體責任、教育等等,不是一時的激情可以解決,有待大家的持續關注與參與!

妻命喪產房,夫要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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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命喪產房,夫要討公道??
此為發生於新竹台大分院之事,產婦因羊水栓塞而過世。先生提告業務過失傷害,一年後再訴請民事1700萬元之賠償。
看到此較負面的新聞標題,恐令許多醫護朋友又開始心灰吧。
就此則新聞報導,說明一下婦產科的醫糾實務:
1.近年來之醫審會鑑定報告見解,多認羊水栓塞,胎便,肩難產此3種為不可預見,無法避免者,故通常刑事多為不起訴處分。
2.民事賠償請求,有2年的時效,即自事件發生後起算。本件是1047月之事,至今快1年。但先生表示刑案鑑定耗時費日,他才先起訴。其實民,刑事有一最大差別,是刑案只能告醫師,民案可選擇將醫院列入被告,連帶負侵權行為責任。
所以縱使在刑案有結果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需先支付法院請求金額1%之裁判費,不少原告方還是會提。
3.民事案件的請求金額,動輒達千萬元以上,主要是因:若死者對第三人有撫養義務,如對子女的,這部分可請求損害賠償。加上是太太過世,配偶依民法194條規定,尚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常聽到的慰撫金。
4.自本案衍生的其他類似問題(非本案!)提醒大家:
產科醫師若在預約剖腹產的產婦要生產時,可能有學會或不得不出國者,則最好在門診病歷上即記載已告知,且安排孕婦掛代理人醫師的診。
新聞來源:
Zoey Chen 之前中壢某婦產科 也被因此挨告,醫生還努力將孩子救出來
16 · 614 23:40
X能遇到這種症狀的機會也不高吧。看機率台灣只有約百人會遇到而已。
21小時
X因為機會/機率不高 所以您覺得沒什麼大不了嗎?啊不就誰遇到誰就倒楣這樣
5小時
X遇到一個就賠千萬你大半輩子人生 名譽
4小時
X沒了…
4小時
和解抗辯家屬應該已拿了200萬生育事故後再告告看吧?
615 13:58
X所以拿這筆錢當作民事訴訟的那1%
615 19:01
醫界同盟回陳兄,他先生還沒聲請補償
615 22:49
X因此是疑問句。
615 23:50
X為什麼文章是簡體字?
615 19:38
Angeline Alex Chen對呀!為什麼是簡體字?
16小時
X第一賣𣲙,第二吿醫生
10 · 615 20:37
X第一告醫師﹏第二賣冰!!!
16 · 615 22:01
X
1 · 615 22:30
X其實生產..........母體自身的健康要求是最重要的
外界的其他都也只不過是助力
8 · 615 23:11
X刑事
檢座提告
還是
先生提告?

非告訴乃論
若檢座提起公訴
應沒附帶民事吧?
昨天 0:20
醫界同盟回陳兄,看新聞是先生提告,尚在偵查中。而檢方做起訴處分後,不論是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的罪,可請求賠償者,就可提附帶民事賠償。
昨天 6:46
Larva Larva 以後生產要簽切結書比較好。
昨天 1:33
醫界同盟簽了還是有提告的權利。而且家屬病人方還常會說:醫生也沒說很多,就叫我們趕快簽…
昨天 8:24
X生產過程本來就充滿許多不確定,會發生這種事,誰都不願意!
昨天 7:45
James Wang這是一個生命,請注意,為何醫療人員的警慎,影響一個人的生死,大家在思想上兩造都應該想想
6小時
Bai Shih Yang台灣所有的醫生拿到的都只是技術和工時給付
,根本沒有風險報酬。
除了要負起所有醫療成敗的責任外,還要面對可能的判刑和天價的賠償。
哈!只有沒腦筋的傻瓜才會擠破頭想來當醫生……
4 · 5小時

病人因蠶豆症對抗癲癇藥過敏,在腦膜瘤術後死亡,醫師院方須賠償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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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因蠶豆症對抗癲癇藥過敏,在腦膜瘤術後死亡,醫師院方須賠償250萬元?
新聞連結: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767737
一,此為三總的案件(案號:103年度醫上字第21),自901026號迄今,動用95962次台大醫院鑑定回覆書和991021043次醫審會鑑定,耗盡司法和鑑定資源,皆認定:
因腦膜瘤手術易發生癲癇,會造成腦缺氧,甚至死亡等後遺症,故醫師於術前術後使用抗癲癇的藥劑,且在116號後,又使用另外兩種抗癲癇藥劑,縱使病人因本身特殊體質即有蠶豆症,而對該抗癲癇藥劑過敏,然因病人術後癲癇狀況嚴重,依當時之醫療水準,如未施用抗癲癇藥劑,可能將導致立即之生命危害或嚴重後遺症,故為不得不之救治手段,因此認醫師施用該藥劑救治病人,並無過失,刑案部分經二審判決無罪。
二,對方即病人之5名子女嗣並領取100萬元之藥事救濟金,還是對醫院及醫師提起連帶賠償,請求1000萬元精神賠償之訴!民事一,二審法院,卻以:
1.醫師在使用抗癲癇藥劑時,仍應”告知”家屬施用藥劑後之可能不良反應,或不接受治療之後果等資訊,尊重其供病人及其家屬自主決定權。而醫師當時未為上開告知,致損害病人,即未盡告知義務故判決需賠償250萬元(150萬元)
2.民庭用告知義務的違反判賠本就有諸多爭議,在本件尤甚!蓋:數次鑑定結果及民事法院本身,既然都已接受且認定:本件醫師在當時,縱使病人因其體質,對抗癲癇藥劑過敏,然若不施用,病人恐因癲癇發作有死亡之危,則告不告知,有何差別?
3.由此案例,再次強調,提醒醫護朋友:

下次再危急,還是要有人在病歷上記載有告知及詢問過家屬。或有護理同仁做證,或在告知,說明時錄音。

被害人到院前已意識模糊,醫護人員急救均符醫療常規,於遭檢方起訴後,至一審始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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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到院前已意識模糊,醫護人員急救均符醫療常規,於遭檢方起訴後,至一審始獲判無罪!
一.此為發生於98年榮總新竹分院之案件,歷經3位檢察官,前2次應為不起訴,經告訴人再議2次,發回2次,至第三位檢察官始提起公訴。到一審(104年醫訴字第1)判決無罪,已有7年。
該案被害人係10歲孩童,於988月晚上19時許,在居處不慎碰撞玻璃,造成左膕部動靜脈切斷,導致低血容性休克死亡,此有法醫解剖報告可稽。況且:
1.消防人員及急診室值班護士均具結證述於被害人到院後,被告護士拆除抽氣式骨折固定器後,並無大量出血之情形;
2.99年台大醫院回函及101102衛福部2次醫審會鑑定均認:被告護士拆除固定器,紗布,以評估出血來源及狀況,再施以加壓止血,以及被告醫師能在32分鐘內完成皮膚切開術進行靜脈輸液等處置,均無過失可言。故一審法官為醫護2人無罪之判決。
二.檢方於103年發回第二次偵查後提起公訴之理由,無視前述證人證詞及醫審會意見,反係引美國外科醫學會所出版的高級外傷救命術,急診室住院醫師手冊,創傷急救手冊,主張被告護士應先建立靜脈輸液後始能檢視傷口,及醫師遲遲不願做靜脈注射之皮膚切開術,致被害人到院後處於持續失血狀況達半小時以上,且採用被害人親人之證詞,而以刑法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二名醫護。然經法官細究:護士所進行檢傷動作,確認傷口大小等,亦符合前開高級外傷救命術所載檢傷控制出血狀況原則。而該名親人乃係於855分始到醫院,即非被害人甫到醫院到心跳停止前之急救階段,故其證詞亦難用以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此案於檢察署經2次不起訴,再議2次,才被起訴。無限再議一直是大家的痛。
反制方法,可考慮於不起訴後,對方又再議,刑案經年,致精神痛苦,名譽有受損情形提起民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成功率雖然不高,但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方是被告,也要出庭或委任代理人,或許如此對方在面對第二次不起訴時才會稍微考慮,猶豫還要否提再議,也才可能遏止吧。


Ros Ho檢方應追究家屬為何讓小孩被玻璃割傷,是不是家裏陳設有問題,家長疏於照顧.....
X這些個 無知無理又無恥 的混蛋家屬!!!
Fang Chien Wen我只會說,美國出的那本書,在臺灣是必讀的嗎?其他國家對於這方面有要求嗎?臺灣有要求嗎?那明朝的劍殺清朝的官!下次就用大陸法律來判你們!

Nick Kuo這一槍一打,那隻鳥沒死,樹上的鳥也全飛光了

自費動120萬元手術後死亡,榮總醫師挨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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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動120萬元手術後死亡,榮總醫師挨告?
一,此為發生在台北榮總心外之案件,家屬主張:醫師「明知」其父已高齡92歲,竟仍「鼓吹」父親進行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卻「未告知」如果瓣膜無法定位,需改行傳統胸前手術,「僅稱」是以微創手術及半身麻醉進行等,而害死父親。
二,然因病患是重度主動脈瓣膜疾病,故本就有動瓣膜置換術的必要,並非醫師未審慎評估即「鼓吹」,況且術中發生心律不整,會改行傳統胸前手術此部分,不僅手術同意書有記載,醫師於術前尚有用投影片,向病人及家屬再次說明一小時,家屬也同意才動手術。
故醫審會鑑定結果,認為:
病人狀況動瓣膜置換手術符合醫療常規,且有說明,評估,士林地檢署乃為不起訴處分。
三,本案對方仍可在7日內提出再議。故有下列想法在此與各位分享:
1.對於自費手術,病人及家屬通常會有較高之期待,但實則手術風險並不會因而降低,所以說明義務的存證,非常重要。
2.在本件醫師並無「明知」病人高齡,仍「鼓吹」動手術之情,術前更已在手術同意書及投影片中詳細告知:若有狀況會改行傳統手術,足見告訴人所指控之「明知…鼓吹」及「未告知」等說詞,即與事實不符,可考慮反告誣告罪或民事精神賠償,雖然成功率不高,但應可降低或減少對方不斷提起再議的情形。

X病人最會說故事了
113 22:32
Sophie Chen誣告,損害名譽,……等等。
113 23:23
醫界同盟民事的非財產上損壞賠償,如:讓醫師名譽受損,努力救人,清楚解釋還遭指控的精神痛苦,求償金額150萬元以上,可以到3審…對方自己出庭或請律師,也是要奔波。
115 17:34


說明義務…多少罪惡,假汝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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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義務…多少罪惡,假汝之名!
本件是發生於95年的奇美醫院,案子纏訟,在歷經三審,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一個個針對病家的指控,詳查寫在判決理由中,醫師終在101年獲無罪判決(案號:100年度重醫上更()字第7),雖之後家屬再上訴,嗣已被第三審駁回
一,本案病人是作冠狀動脈繞道手術,後因大出血後死亡。家屬即指控醫師有:手術中止血血管夾裝設未妥,於術前未盡說明義務,延誤治療等疏失,提出告訴。
二,歷經2次醫審會鑑定,認定醫師無疏失,更審後二審法院逐項回覆家屬的指控,精彩的判決理由:
1.病人於術後4小時始大出血,故應無血管夾裝設未妥適之情;況且醫審會亦認,血管夾脫落屬術後併發症,為不可預期,尚難認係醫師之責!
2.告知義務部分,最詳盡,厲害:
a.在術前病人及太太皆有簽同意書,護理紀錄更讚,有寫明醫師解釋開刀事宜及風險,「大出血」該項又已在同意書內,故認醫師已盡告知義務。
b.本件最大爭點,沸沸揚揚67年,在於:止血方法有3種,家屬竟主張術前醫師未”告知”,即自行採用止血夾之方式止血。除二次鑑定外,更審法官再函詢胸腔及心外醫學會,認定:手術過程中止血步驟為「技術領域範圍」,非「治療方案」,故雖無告知,亦無過失可言。
3.最讓醫護各位感到欣慰的,是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明講:醫師手術後亦需休息,不可能24小時全程陪同病人…如病人情況有異,通知值班或主治醫師,為實務上合理之舉。故認定醫師無延誤之情。
三,本案判決理由詳盡,推論過程,證據取捨都很有參考價值。特略摘要如上。只是看完,讓人備覺心酸。大家加油。

醫界同盟 請一併參考

Shanice Ho又是個來要$的!
20161230 17:33
X結果還多花一筆律師費
20161230 23:17
Lin Ching花小錢博大錢,值得賭看看啊~
20161231 12:46
X更審法官再函詢胸腔及心外醫學會,認定:手術過程中止血步驟為「技術領域範圍」,非「治療方案」,故雖無告知,亦無過失可言。
無罪跟這兩個學會被法官問的人,應對得宜有不小的關係。
20161230 17:44
醫界同盟回 樓上朋友的話…其實這個判決論述的觀點,很多在訴訟上皆可用。
其實二次醫審會鑑定已回覆過一樣的答案,只是病家仍不死心,法官只好再問更細些
20161230 18:36
Jing Han Lim想請問一下這只是刑事訴訟嗎?也就是接下來還有民事的?
20161230 18:31
醫界同盟刑案無罪時已過2年的時效。因此病家若未在97年另提民事賠償,即過時效。
20161230 19:00
Chun-Yu Lin醫界同盟 如果是用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呢 ?
20161231 11:13
醫界同盟樓上朋友真強^^若是依民法227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是15年。若是依2271條規定,請求慰撫金,還是2年,10年,即準用197條之時效
20161231 18:27
X每每這樣,消磨醫師救人熱忱啊!
20161230 18:32
Hanping Chuang 2.b.家屬聘的律師是黔驢技窮了嗎?真的知道自己在講什麼嗎😏
20161230 19:14
醫界同盟這位朋友說的是!看判決是都快爆衝…想爆粗口。但是換個角度,這個病家律師也有些不簡單,用些很神奇的理由質疑,讓法院,醫審會忙,耗很久。有時或許是想讓醫師自己受不了纏訟折磨,要求和解。
20161230 21:34
X看了2b覺得這根本就是硬拗....
20161231 9:31
X高院曾說明:告知義務與醫療過失沒有因果關係!
20161230 19:40
Carl Ma少見,還是會發生。
20161230 22:40
X纏訟十多年....
20161230 23:48
Ob Garmawangdo這樣誰敢開刀。不然手術刀給你,自己開
20161231 0:00
Cheng Chang大快人心, 可以反告誣告吧
20161231 0:05
Raymond Hau“病患家屬李太太:「今天夾子不脫落,我先生不會喪命,加護病房如果早發現,搶救得及,可能我先生還在......”刁民,仿佛醫師抓你身體健康的老公去開刀做實驗。但其實是如果沒有陳醫師,你老公早死了,不會有你認為疏失的機會死第二次!
20161231 4:06
醫界同盟這個指控,在看完判決後,真的最令人憤慨…醫師在15分鐘左右就趕到,還要怎樣”及早”??開那麼累的刀,都不用休息嗎?醫護朋友也是人,也有家庭…
20161231 8:33
Jiashun Kuo這就是事後諸葛
20161231 9:15

醫界同盟請一併參考
http://shaojunglee.blogspot.tw/2012/11/blog-post.html

20161231 8:49 · 

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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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示:
1.法官同意醫師也是人,半夜開完刀也要休息,就算要Reopen也要有反應時間,講疏失不能無限上綱。
2.一般手術前之告知項目應不致於包含到所有手術步驟之細節,像『血管分枝阻斷方式選擇』;而且事實上有無說明,由病歷中無法得知。就算未說明,似與醫療常規尚屬無違。
3.把血管夾扯進來隱然有要發動對醫材公司訴訟的味道;請國內廠商自求多福,做好防禦。
4.對方告你的理由再怎麼無理,你都必須耐著性子一項一項回應,連European Journal of Cardiothoracic SurgeryKirklin Textbook都要搬出來,甚至請翻譯社譯成中文,並在出處加上記號方便法官及醫審會閱讀。
5.『醫療準則』、『醫療常規』、『醫療水準』、『學問層次的醫療水準』、『實踐層次的醫療水準』傻傻分不清。無論如何,衛生署自己轄下的醫審會必須做好把關動作,不要醫醫相害。同時,我們可能要教會法界:在台灣只有『健保支付標準』,以後只會離一般水準更遠,何苦為難??應追究國家責任。
6.莫忘送鑑定還有各家醫學會之選擇;鑑定事項更要與己方律師及對造折衝樽俎。
7.此次法官同意『Morphine prn use』醫囑之合法性;只可惜它不是判例,哪天要被推翻就不得而知了。
8.醫師團體防禦術之建立,為何需要依賴媒體爆料之醜化?更不用等醫事法教授在研討會上諄諄教誨,早就應該在我們的團體中逐步形成共識,大家才能趨吉避凶

12次產檢(實則為15次)未查出嬰缺3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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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次產檢(實則為15)未查出嬰缺3肢?
一,該案例為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醫字第8號判決,於411日宣判,歷時近3年,刑案於104年已獲不起訴處分,經對方提出再議,亦遭駁回確定。故對方係民刑事併進,醫師壓力之大,可想而知。
刑事偵查程序中醫審會詳盡之鑑定報告,居功厥偉。
二,然而過往有不少案例,在刑事檢方為不起訴處分後,到了民庭,法官常不尊重,或選擇性適用鑑定報告,無限上綱附隨義務,而以「債務不履行」為由判決醫師仍需賠償。
三,但本件法官尊重鑑定報告意見,即:
1.醫師產檢所用之Leve 11超音波,僅 用以檢測胎兒之成長狀況,而非異 常偵測。
2.羊膜穿刺檢查,旨在檢查染色體異 常,無法達到檢測肢體缺損之要求。
3.先天肢體缺損畸形,幾乎皆為偶發 事件,無法預測及加以注意預防。
4.孕婦健康手冊係提供孕婦對孕期與胎兒狀態有更充分瞭解,並非約束醫師必須依照該手冊之所有項目做評估
四,法官進而於判決理由中闡述表明:
「雖該給付之安全性或療效囿於醫學科技之有限性,不能精準滿足病患或家屬之期望,仍應認醫療提供者已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依債之本旨提供服務,而難謂有何疏失」,駁回原告150萬元之精神賠償及近660萬元莫名之人力照顧費,”語言治療費”等請求,實值喝采。
祈二審仍能持續此縝密之因果關係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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